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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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新科明法科是熙宁变法中教育改革的产物,是王安石面对北宋中期以来的统治危机,承庆历新政以来由范仲淹、欧阳修等而起的追求实效、经世致用的政治风气,施行大规模的政治和教育变革的重要内容。熙宁二年王安石在被神宗任命为参知政事后即着手变更朝廷法度、培养人才。熙宁四年二月,着手更定科举之法,并上《乞改科举条制》提出渐改养士取士之法,使进士科专习经义,以备政府建学校、复先王教养之法。其中重要一步即是取消诸科,使诸科学子改习进士业。在此过程中,王安石担心改革太快,习明法科等诸科考生难以转变,特设新科明法科作为过渡。因此,对神宗皇帝与王安石而言,新科明法设立之初衷在于处理诸科不能改习进士科的士子,最终以尽销诸科,使之改习进士业,其仅作为科举改革的过渡阶段。

一、哲宗朝明法科的调整与衰落

(一)新科明法科的调整

元祐以后,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主政,新科明法科作为专习律令之科在考试内容、录取规模、参试资格方面均有所调整,与试者中第后待遇亦不断降低,以至于徽宗崇宁元年,新科明法科被废除。在考试内容上,新科明法考试减少律法内容,去除断案和对于律令刑名的考校,增加经义的考校。元祐元年,侍御史刘挚上奏,“乞贡举进士添诗赋,复置贤良茂才科,新科明法添兼经大义及减人数”。次年,三省经过长期讨论后规定:“新科明法科依旧试断案三道、《刑统》义五道,添《论语》义一道、《孝经》义一道,分为五场。”并规定自元祐五年开始实施。

然其未及施行,元祐三年再次对新科明法科进行调整,规定应新科明法科“许习《刑统》,仍于《易》《诗》《书》《春秋》《周礼》《礼记》内各专一经,兼《论语》《孝经)。由此,新科明法科在考试内容和形式上趋于回归熙宁以前的旧明法科,刑名和经义成为考核主要内容,而断案作为司法考试的实践环节被取消。为彻底消除新科明法科考生,朝廷重新对有资格应新科明法科之举人置籍、拘定人数并对参试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元祐四年哲宗下诏:“元佑二年以前诸科举人,改应新科明法听取应外,自今更不许改。其获冒应人,仍增旧赏。”

把有资格应试之人放宽至曾于元祐二年之前应考者,并鼓励举报冒应明法科者。录取比例亦削减不少:“以诸科额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人,一分解新科明法新人,不及十人处亦准此。如无人赴试及无合格人,即存留,更不许添解进士科。若向去销尽诸科举人,即当留二分解新科明法新人。即以旧诸科解额的1/10留解诸科,1/10解新科明法科,如果无人应诸科考试,则旧诸科解额的2/10用来解新科明法科。

与神宗之时诸科解额十分之七归新科明法科相较,大为削减。新科明法科得第后之待遇亦降低。绍圣四年(年)四月,御史蔡蹈上言,自新科明法至今施行已二十年,“旧人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优宜亦少损。欲乞司法与其余判司阙兖同从上差”。亦即在注判司官时取消新科明法科的优先权。至徽宗崇宁元年(年)诸科解省额,已尽归进士解省额,新科明法科完成了神宗所预想的尽废诸科的目的后被废除。

(二)新科明法科衰亡之因

哲宗朝新科明法科渐衰,与新旧党政及其带来的一系列政策调整和政治风气的变化密不可分。元祐诸臣极力打压新党,尽废王安石新法措施,一改神宗朝崇尚实效的为政之风,转而崇尚安静,以蔡确、章惇为首的新法骨干皆被排除于朝政之外。对于新党和新法的打压还蔓延到学术和科举方面,荆公新学失去了其在科举考试中的主导地位。

元祐元年六月,朝廷下诏:“自今科场程式,毋得引用《字说》。”禁止以《三经新义》作为学校教材,在科举考试中对经义“兼取注疏及诸家议论,或出己见,不专用王氏之学”。在“元祐更化”的环境下,对王安石的全面打压很快在科举中反映出来。元祐三年,苏轼知贡举时见引用《三经新义》者,即加黜落。科举考试对于荆公新学的限制,增加了考生对新科明法科的疑虑。

二、高宗朝明法科的复置与消亡

(一)新科明法科的复置

南宋建立后,科举考试中重立新科明法科,然不过举行两届即被再度废除,终宋之世再未重立。然与神宗、哲宗两朝为尽销诸科而设不同,高宗设新科明法科专为培养法律人才。靖康之乱造成大量文献散失,一时公卿士大臣不居其位,多不谙条令宪法,“寄命于吏。建炎二年,大理少卿吴环上言:“今来此学浸废,法官缺人,乞复立明法之科,许进士曾得解贡人就试,多取人数,增立恩赏,诱进后人,以备采择,然未及施行。绍兴七年,大理少卿薛仁辅又上言,试刑法科恩例虽重,然中格者绝少,长此以往司法部门将出现旷官,因此希望“诏有司讨论祖宗设法科之制。

于京西、荆湖、淮南、江西每路,量力设明法科解额,以收遗才。高宗乃令刑部条具申省。宜至绍兴十一年(年),“始就诸路秋试”。在考试内容上,绍兴十二年,明法科考试形式与神宗时类似,试《刑统》大义及断案皆不兼经口。但绍兴十四年,即有人建议“自后举兼经”,即在考试内容上增加经义。提高明法科录取比例,绍兴十一年规定明法科:“(州试)每五人解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绍兴十四年,有人以为选人太滥,解额比例降低为“解试七人取一人,省试九人取一人。

按贾志扬统计,南宋进士科解试录取比例仅为百分之一,而明法科则为五分之一到九分之一。虽朝廷鼓励士子习律令以应新科明法科,然高宗绍兴十一年至十六年间两届科举中,新科明法科中第者不过黄子淳和张磁二人。绍兴十六年二月礼部上言:“至崇宁元年,上件解省额尽归为进士解省额讫。兼见今自有官人许试刑法,其新科明法欲自后举废罢。新科明法科至此完全废止,再未重立。

(二)新科明法科彻底废除的原因

高宗时新科明法科短暂恢复即被彻底废除,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政治环境和朝野对律法重视不足。高宗播迁后,如何巩固统治关系政权的生死存亡。为重建政权的合理性,宋高宗以“中兴”自目,把元祐故事作为其尊崇祖宗之法、效法先贤的政治形象塑造,对于熙丰之政予以否定,实行包容政治,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在高宗的政治设计中,国家不需要精干勤恪的能吏,而重视法律所带来的循名责实、信赏必罚的严厉政治风气,亦与之格格不入。在此种风气下官员也多以苟安为策,庞大怠堕的官僚机构抵朝廷府施行的试图振奋政治风气的政策。

他们一方面迎合政治时气,重德轻刑,休养生息,如绍兴年间高宗欲禁戢赃吏,雷正等上言“富而后教”,“今使仰事俯育且不给。而欲以刑法驱之于礼义,教化之不克成,高宗欲以刑法整顿吏治尚且不行。又绍兴二十七年(年),大理少卿金安节奏言“治民之道,先德教后刑法”,“欲望陛下发德音、下明诏,申饬监司守令率职之际,不特专用律令从事,大理少卿作为朝廷法官尚且主张不专用律令,何况其他官员。

结语

总之,历经北宋神宗、哲宗和南宋高宗三朝的新科明法科作为中国古代科举律法取士的最后一个阶段,在其考试形式、内容和中第后待遇方面历经多次调整并最终衰亡,其背后是权力与思想对律法的双重作用。就权力而言,朝廷依靠政治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亦垄断了学术,皇权对于学术影响尤大。中国古代“普遍皇权”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属于“王霸道杂之”,但是实际运作中的任何一种偏向都会影响文化话语权力与政治话语权力的重心倾斜。

神宗朝毋庸置疑是自隋唐施行科举考试后明法科最为辉煌的时刻,而其兴盛的根本动力是神宗个人对律法的重视以及因此而来的强盛皇权的支持。皇权推动了朝廷取士政策和倾向的改变,在科举考试被后来的名利驱动下,引起以功名为首要目标的士人的热烈响应,使律法从边缘直接进入核心。一旦背后的皇权力量消失,律法地位立刻恢复边缘化的状况,因此,在神宗之后由于缺乏皇权支持,新科明法科便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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