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考命题人来说,千方百计的“坑”你,是一件乐此不疲,甚至引以为豪的事情。
咱们许多“善良”的考生,为了满足命题人的虚荣心,真的就是:有坑我就跳,坑坑避不开!
今天橙子找了几个学员的真实回答当作案例,盘点下大家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最容易跳的那些坑。希望各位过儿们,以后有坑绕着走!!!求求了!
01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学员问题
1
口语化太严重
很多考生在学习民法过程中,老师会用通俗化语言把内容讲给大家听,这是为了方便理解,但是主观题考试必须要求法言法语。即便准备客观题考试,也需要自己的脑海或者做题思路中固化法言法语,只有这样,你才能够体验最原汁原味的法律逻辑,理解更深度、更体系、更应试。
你可以问一下你自己,你平时在表达你的分析逻辑时是法言法语吗?还是压根从未用语言表达过不清楚?
2
答题没有关键词
比如上图中第一题,除了口语化之外,更多的是没有答题关键词,即得分点。这个不仅仅指的是主观题的得分点,其实指的就是做题题眼。
所有的题眼就是题目的关键词,匹配“依据”,在你脑海里必须有对应的专业名词、或概念。
比如本题一说请客吃饭,脑海里就要想到好意施惠行为,而这个名词对应的相应法律后果你已经在听课环节掌握。所以你以后做题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每道题都会至少考你一个关键词。
3
答题没有关键词
涉及胎儿问题,逃脱不了流产、旋即死亡、赠与、继承等关键词。听课时重点在哪里,做题你就清楚了,哪些句子需要你去引用答题,这些句子你就得把它背过。
比如“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留意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如果你在复习时这句话你都没记住,那么就要反思下你的听课效果了。
大师兄点评
02
监护制度、宣告失踪与死亡
学员问题
在这部分中,几乎没有太大难度,更多的是需要进行记忆背诵,以及对于细节的考查。
1
“只要父母没死或未完全丧失监护能力,永远是
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很多考生看到父母改嫁或者离婚等特殊情况,就认为父母不具有监护责任了,案情中就开始加重其他情节,比如爷爷要求法院判自己或者监护争议等问题,其实读第一句话,就知道本题答案了,很多考生就会被后面各种情节带偏,要注意找到关键词。
2
“一方宣告失踪,一方宣告死亡,符合宣告死亡条件,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上面这句话建议先背过,如果考到就是送分。这位学员把破题的核心放在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相关申请人顺序问题,这个是没有任何顺序要求的。所以一方面是基础知识的掌握,更关键的是你得知道命题人究竟想考你什么。
大师兄点评
03
法人制度
学员问题
1
完全引用法条或查书答题
有一些学员想利用一些投机取消的方式回答问题,就像很多考生在做题时还要到处翻书,那么这道题的价值就会变得非常小,你也没有得到很好地检测与训练。特别是有着完美情结的考生,会特别容易犯这个错误。
2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这句话很多学员认为是错误,认为非法人组织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当自身债务不足以清偿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前半句是错的,因为后半句已经说明,自己搞不定的,还需要别人帮忙,那就不叫独立。只能说是“相对独立”,但不是独立。
所以要记住法人vs非法人组织,其中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大师兄点评
04
民事法律行为
学员问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
别看这句话这么绝对,在法律上就是这样的。即便是纯获利益的行为都是无效的。那你可能想到那平时出门打个酱油这个也是无效的吗?从法律上来说,应当是无效的,所以有时候生活常识在考试中也是不适用的。
2
重大误解vs欺诈
1.重大误解vs事实误解
重大误解首先是针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误解,比如以为宾馆里的茶叶是赠与,实际是有偿,这就是以为是买卖的意思表示误以为是赠与的意思表示。
而误以为自己的鸡,自己把鸡吃掉了,这里没有想和任何人发出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对于事实行为,不能发生重大误解的效果,因为重大误解只针对于民事法律行为。
2.重大误解vs欺诈:
判断欺诈与重大误解不要看主从给付义务。在重大误解中,如果对从给付义务发生误解,就不能评价为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这个词只针对主给付义务的。针对从给付义务就是小误解。而欺诈,主或者从给付都可以。
重大误解是自己主观认识错误(对方没问题)而产生误解,欺诈是因为对方故意搞事情(欺诈)让自己做出错误判断,前者是自己有问题,后者是对方有问题(搞事情)。这个是判断并区分他们差别的主要分析思路。
05
代理
学员问题
1
无权处分vs无权代理
简单去理解的话,就是无权代理涉及三方结构关系,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第三人,而无权处分涉及双方结构关系,即处分人以及第三人。用一句来概括,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一方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搞事情;无权处分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搞事情(不严谨但很容易区分)。
2
欺诈因素+无权代理因素的合同认定
遇到此类问题,要按照案情顺序进行分析(上图第8题)。
首先基于无权代理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待定。在被大师兄追认前,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此时善意第三人丙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若大师兄追认,该合同有效,此时因为郝运老师有欺诈行为,所以属于可撤销合同,此时丙可以主张申请撤销该合同,所以可以不履行合同。
大师兄点评
以上就是民法总则常见错误分析,也是考生最容易跳坑的地方,我们未来也会不定期出一些“采坑考点”的文章,有效帮助大家避坑。感兴趣的考生记得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