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7月份,即将进入法考黄金阶段之背诵阶段,建议所有考生从现在开始就要立刻明确每个学科的重点,每天至少拿出半小时进行记忆、背诵。永远记住:主动吸收与输出才是最好的学习方式,该进入到痛苦的记忆阶段了!
该醒醒了!光听课是不行的!
01
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大师兄提醒:完整背过这两个法条。同时要注意:拿赠与合同举例子,当赠与的意思到达父母,父母代为接受赠与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而并非是胎儿娩出时合同才成立。这个可能主观题会考查。
02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五种效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法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03
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7条:
(1)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按照法定监护顺序确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父或母在,且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或母为监护人)
大师兄提醒:遗嘱指定监护的本质是“父母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
04
父母的监护资格不可协议免除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5
委托监护
★★《民法典》第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大师兄提醒:委托监护的本质是“找人帮忙带孩子,委托监护不导致监护职责的丧失,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06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
07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
1.原则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违反章程规定的越权代表
推定为相对人善意,即法人不能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人需承担越权代表行为的后果。
3.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所越之权,源自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法定代表人擅自为公司以外的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推定为相对人(即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恶意。
08
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19条的规定。
1.第三人转达错误适用重大误解规则;
2.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
3.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撤销权;
4.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权方式为或诉或裁,不能通知;
5.重大误解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主观90日,客观5年。
09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10
狭义的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拒绝权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行使拒绝权,该行为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依然有效。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撤销权
(1)催告权
①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
②被代理人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为拒绝。
(2)撤销权
①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二:一是被代理人未表示追认;二是相对人善意。
②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单方通知。
11
表见代理中“有理由相信”的判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2)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12
诉讼时效的起算
★★《民法典》第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条第2款、本解释第36条的规定。
1
END
1
以上就是民法总则编最核心的考点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记忆、背诵!
#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