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合同编必考的5个黄金考点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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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其实最核心的就是掌握合同最基本的原理以及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原理都是相同的,难点在合同概述部分。

这次整理了五个考点,包括合同相对性、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对部分内容进行整理与口语化改编,更加符合理解后记忆背诵,这些内容希望大家能够一一记住,考试肯定会考!

背诵考点一:合同相对性

1.合同原则上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即只能请求对方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没有履行,由债务人担责。

3.向第三人履行(不真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

债务人未履行,向债权人担责。

4.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5.第三人代为履行:

(1)第三人有为债务人履行的意思,且债权人没有拒绝。

(2)如果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债权人无权拒绝。如合法转租的代为清偿权。

(3)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债务人不知情的除外。

背诵考点二:合同解除

核心考点:合同解除的判断步骤

第一步:有约从约

(1)事前约定解除情形,情形发生可解除(违约程度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除外)

(2)事后协商一致可解除(没有限制)

第二步:无约看法定

(1)特殊的法定解除

①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僵局(守约方不解除,合同也不能履行),解除不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②情势变更: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不可归责当事人+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如受疫情影响,原材料价格暴涨)

(2)一般的法定解除

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征收、地震等

②预期违约: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④其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形,如违反从给付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合同解除的核心看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2.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催告后3个月仍未履行,可解除。

4.合同解除后没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恢复原状。

5.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背诵考点三: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合同成立并生效+违约行为+无法定/约定免责事由

(1)如果没签订合同,自然没违约的可能。

(2)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履行期届满前表示不履行)/实际违约(履行期届满,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如顺延、无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等)

(3)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4)特殊情况如保管/承揽合同还需有过错(保管不善)。

(5)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找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找第三人。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

(2)能不能请求继续履行?

①金钱债务√;

②非金钱债务,原则上√,3种情况×(法律/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债权人合理期限未请求履行)。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违约方承担。

(3)钱怎么赔、赔多少?

①违约金

以约定为前提。过分高于损失(30%)可请求减少(未主张法院要释明),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

②定金

1实践性合同,交钱合同成立。

2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3收的赔双倍,给的不能要。

③违约损害赔偿

1损失多少赔多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如转售利润等)2不超违约方订约时可预见;损失扩大、带来收益、自己过错部分不赔。

3惩罚性损害赔偿:限于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食品安全等。

④适用与并用

1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且违约金优先适用;

3定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损害赔偿,只是数额不得超过损失。

4惩罚性赔偿可以和其他任何并用。

违约责任VS缔约过失责任

1.合同有效→履行(出问题)→违约责任(须同时满足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2.合同成立/效力出问题(不成立、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未被追认)→缔约过失责任(须同时满足缔约过失构成要件:过错+恶意磋商/说谎或隐瞒/泄漏商业秘密+造成损失)。

3.缔约过失赔偿范围:(1)缔约费用及利息;(2)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3)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

背诵考点四:买卖合同

考查角度1:风险负担

1.风险:

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双方原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原因)使标的物毁损灭失。

2.风险转移时间

(1)有约从约;无约,原则上交付主义。

①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包括现实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②风险移转和所有权转移无关,如所有权保留、不动产买卖,即使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只要交付了,占有了,就要承担风险。

③需要运输的:

a.有约定地点的:到达指定地点风险转移。

b.没有约定地点或约定不明: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c.电子合同:收货人签收风险转移。

(2)在途货物买卖

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成立时出卖人应知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仍由出卖人承担。

(3)违约相关

①买受人受领迟延或提货迟延:自买受人违约时风险转移。

②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不转移,出卖人承担。

③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影响风险转移: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④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

种类物不发生风险转移。

考查角度2: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

1.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动产。

2.未付款前,出卖人有所有权。买受人处分是无权处分,如果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未登记,则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

3.取回权

(1)不给钱,催告后还不给,出卖人能取回。但买受人已付款75%以上,就不能取回。

(2)买受人出卖、出质标的物,出卖人能取回。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就不能取回。

背诵考点五:租赁合同

考查角度1:转租

1.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1)合法转租: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知转租6个月内没有异议

(2)非法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知道后6个月内提异议

(3)不管合法转租还是非法转租,合同都有效。

(4)超期转租对出租人没有约束力。

2.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效果上的区别?

(1)合法转租时,出租人不能拒绝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

(2)非法转租时,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运用

(1)出租人不能找次承租人主张租金。

(2)次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失,出租人只能找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找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考查角度2:买卖不破租赁

1.先租后卖(抵):不影响租赁,继续承租。

2.先抵后租且抵押登记:影响租赁。

3.先抵后租且抵押未登记:承租人善意,不影响租赁;恶意,影响租赁。

END

以上就是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的背诵考点,这部分内容大家务必掌握哦!有需要民法笔记的伙伴可以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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