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法考#
无因管理是法考的高频考点,在近五年,平均每年占3-5分。
本期考点并不难,考生丢分的原因是没有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来,老规矩,先做个例题测试一下自己的把握程度吧!请听题: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丙的还款行为可以引起无因管理之债。该说法是否正确?
上面这道题,小伙伴们思考一下。如果有了答案,那就来看看这道题的解析吧,检验一下自己的答案是否正确
解题思路与分析
有人认为,虽然甲的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所以丙替甲偿还债务,并无不当,构成无因管理。真是这样吗?
咱们来回顾一下无因管理的四个要点: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意思;
3.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客观上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
本题丙的行为符合前三个要点并无问题,但就第4个要点,按常理推定,丙的替偿行为并不符合甲可推知的意思。
所以丙的还款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不可引起无因管理之债。本题说法错误。你答对了吗?
易错点分析
在考试中,针对无因管理,还要注意以下三点:
1.替人打架、看管赃物不属于无因管理,属于违法行为。
2.管理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思可以并存,不妨碍对他人成立无因管理。
3.欠缺管理意思的要件时,不成立无因管理。
另外,还要注意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