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南大碎尸案”发生已经过去了25年,虽然南京警方从未放弃寻找凶手,但该案件仍未侦破。3月29日,被害人刁爱青的姐姐刁爱华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当年刁爱青遇害一事起诉南京大学。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相关材料,现在等着法院正式立案。刁爱青家属的诉求是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并要求学校承担万元的赔偿。
对于这起悬而未决的案件,我们深感遗憾。虽然刁爱青被害一案目前没有什么进展,但从另一角度来说,这次起诉也许对案件是一个大的进展。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法考中关于和的相关知识点:
一、起诉的条件
(一)民事案件起诉的实质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原告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具有当事人能力。
(2)原告为适格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虽然无明确限定了当事人丧命的能够由近亲属提诉讼的限定,但是在很多民事诉讼中比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丧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明文限定了近亲属能够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刁爱华是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1)被告有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具有当事人能力。
起诉前被告死亡的,视为没有被告。已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被告。被告如果在起诉前已经死亡,则法院应以案件无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应当是明确的。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争议。司法实践中,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起诉状中所记载的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就可视为被告是明确的。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如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要明确具体如何继续履行,否则就属于请求不具体,法院无法受理。
在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原告还必须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以及自己民事权益应受保护的理由。
起诉时,诉讼请求具体即可,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只有经历了审判庭的实体审理之后才可确定。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涉及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和管辖问题。首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其次,当事人起诉应当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民事案件起诉的形式条件
1.起诉的方式
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起诉状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起诉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书写,内容如有欠缺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限期补正。
二、受理
(一)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立案登记
1.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二)法院受理的法律后果
1.受诉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的审判权,有权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性管辖权由此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