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法考#
仲裁与仲裁法的基本原理及仲裁协议在近五年,平均每年占5-7分,是法考主观题的考查重点。本期内容,大家要打起12分的精神来!
话不多说,先做道例题来检测一下自己对本期考点的掌握程度吧!
住所在北京市的甲公司与北京市H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H区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有效,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上面这道题,小伙伴们思考一下。如果有了答案,那就来看看这道题的解析吧,检验一下自己的答案是否正确
解题思路与分析
本题考的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我们都知道,对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的案件确实可裁可审。据此,有考友认为本题说法正确。
其实不然!根据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案件可裁可审,但是约定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会导致争议管辖约定不明,所以原则上无效。因此,本题说法错误。你,答对了吗?
易错点分析
最后,关于本期考点,提醒考友们做题时还要注意以下3点:
①仲裁协议仅约定仲裁规则但不能确定仲裁机构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②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条款的,其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③区、县一级并不设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