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年度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和范围
(一)申报评审时间和地点
律师中级:年10月12日(星期三)--14日(星期五)公证员中级:年10月11日(星期二)
法医技术中级:年10月11日(星期二)
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材料呈报和评审时间要求,采取集中时间受理申报材料的办法,请各单位安排专人(不得由本人报送材料),在规定时间报送到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和为贵调解室”(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完成材料初审工作,回馈相关修改意见。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二)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委托函办理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号)规定执行。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管理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1.参照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司〔〕9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司〔〕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医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司〔〕号)内容。文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
2.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规定,申报人员要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申报职称评审时提供近5年的继续教育情况。
3.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4.非企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5.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6.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14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
7.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网上填报)
1.申报人员按照通知时间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