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吉林司法考试科目刑法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一)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两类:

1.准备工具:购买、制造、租借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

2.制造条件:

(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

(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

(二)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必须“为了实行犯罪”,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是终结在预备阶段,必须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预备行为没有完成;

2.虽已完成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行为。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被迫停止、情非所愿,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放弃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的认定

(一)区分犯意的表示、预备行为、实行行为

1.犯意表示:指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他人表露出真实的犯罪意图,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对法益无危险,不认为是犯罪。

2.预备行为:因为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对法益有潜在危险,具有一定的可罚性,是一种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可以定罪。

3.实行行为:指直接、现实侵害法益的行为,因为可以直接损害、毁灭法益,应该定罪处罚。

4.此罪中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彼罪中的实行行为。

实例:甲为骗取保险金,先放火烧毁已经投保的汽车而危及了公共安全,此时放火行为既是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也是放火罪的实行行为,甲成立保险诈骗罪预备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二)预备犯的实行行为化

预备犯的实行行为化,指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被刑法分则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理论上又称“独立预备罪”),规定有具体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变成了一种独立犯罪的实行行为,应直接按照分则规定的独立罪名和法定刑处罚。而一般的犯罪预备由总则规定,没有独立的法定刑,适用刑法第22条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该罪的行为类型有四项:第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第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第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第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上述四项行为原本都是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行为,但是刑法将这些行为规定成独立的犯罪,且规定了独立法定刑,对这种行为直接适用本罪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总则预备犯的规定。

1.独立预备罪的未完成形态

(1)预备犯正犯化变为独立犯罪后,将此种行为实施完毕,成立独立犯罪的既遂,而不是原来某种犯罪的预备完成,如果因意外原因未能实施完毕的,属于独立犯罪的未遂。

实例1:甲为实施恐怖犯罪准备凶器、危险物品,在购买的过程中被查获,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未遂。

(2)为实施预备行为正犯化之后形成的独立犯罪在做的准备,可构成独立犯罪的预备。

实例2:张三组织恐怖活动培训,已经联系好讲授的人员、参加的人员,场所也准备了,但被公安机关查获,此时真正的恐怖活动培训还没有开始,但张三可认定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预备。

2.独立预备罪的共犯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预备行为正犯化之后形成的独立犯罪,可成立独立犯罪教唆犯、帮助犯。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牛刀小试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更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ACD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阶段不同,犯罪预备是预备阶段的一种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的一种停止形态。因此,区分二者的一个关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

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的行为。A项中,甲、乙合谋抢劫出租车,二人并未着手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实行行为,只是在乘坐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的预备阶段就被抓获。故二人构成抢劫(预备)罪。A项说法错误,当选。

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使用平和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时,以为有人来了,被迫放弃犯罪。甲属于在盗窃罪的实行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故甲构成盗窃(未遂)罪。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C项中,甲是在埋伏守候被害人未果,然后返回家的路上被抓获,故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甲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C项说法错误,当选。

诬告陷害罪中,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行为只要达到司法机关收到材料,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活动就成立犯罪既遂,不要求司法机关事实上对被害人采取了刑事追究活动。故D项中的甲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既遂。D项说法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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