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改革曾令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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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令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司法改革论评》年第2辑总第3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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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以秉持以下思路:一是采取“三阶段”考试模式,以完整地、全面地、针对性地发挥其法律职业准入功能作为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二是争取实现资格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全面、无缝对接;三是长远目标旨在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打造实质性的法律职业准入、选拔机制,并通过考试制度改革及其运行迈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之路;四是改革应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诸层面,且坚持渐进式改革道路。“开放式—启发式”法科教学是回应“三阶段”考试模式需求的极佳选择。“开放式—启发式”法科教学是在法学课程设置、课堂教学、学校学习与司法实践之衔接等层面、环节注重课程的实用性、针对性,注重教学方法的启发性、灵活性,重视学校教学与司法实践的互动性、衔接性的教学理念及其方法的总称。具言之:一是确立整合理论与实务的开放式法科教学理念;二是采取实践导向型法科教学模式;三是设置法学实践课程;四是运用启发式法科教学方法;五是实施富有“想象力”的法科教学检验。

关键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阶段”考试模式;“开放式—启发式”法科教学;实践导向型法科教学模式

一、作为问题的“考试”与“教学”

无须讳言,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革、法学教育改革、法律从业人员养成及彼此关系之论述,可谓汗牛充栋、不胜枚举。之所以“再作冯妇”,重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与法科教学,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其一,尽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脱胎于司法考试,且二者在内容、题型等许多方面保持着极高的承继性与同质性,但毕竟在考试方式、考生资格、适用对象等方面有实质性调整。其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之颁布,尤其是考试资格之类规定,激起新一轮研讨热潮。私认为,考试资格之类改革固然重要,却完全没有必要作为改革重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完善的重点应当是考试内容、方式及研修,且实现法律职业资格与职业岗位的衔接,从而打造中国特色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三,拙文拟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法律从业人员养成以及法科教学置于同一话题下讨论,既抓住“关键问题”又兼顾研讨之系统性与全面性。

诚然,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我国法律制度改革之一重大举措,也是保证、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确保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制度。不无遗憾的是,现行制度仍然存在五大主要不足:其一,作为法律职业准入机制,在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律职业知识与能力方面尚“力有不逮”;其二,作为法律职业准入机制,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亟待完善;其三,作为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处理统一考试与法律职业分工方面尚未给予足够注意;其四,作为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应对统一考试与中国地域差异问题上仍需努力;其五,考试制度的立法位阶不高、体系化不强,与其基础性法律制度的地位不匹配。

仅就考试制度之完善而言,私以为,可以秉持四个基本思路:其一,以完整地、全面地、针对性地发挥其法律职业准入功能作为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其二,争取实现资格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全面、无缝对接;其三,长远目标旨在构建中国特色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打造实质性的法律职业准入、选拔机制,并通过考试制度改革及其运行迈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之路;其四,考试制度改革应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诸层面,且坚持渐进式的改革道路。

最后,极为重要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势必会对法科教学提出新要求、新期待,法科教学也完全有必要回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否则,缺乏法科教学支撑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势必将难以为继。毕竟,法律思维之养成,绝非半年一载的备考可以达成的(笔者没有丝毫贬低考生自学备考、培训机构辅助备考的价值,这是截然不同的话题),更不可将法律思维养成全然交由考后的实务实习便悠哉乐哉。职是之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走向何方?法科教学如何回应考试制度改革?这是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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