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年10月,刘某取得了甲县乙乡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年,甲县招商局与李某签订了以有机、绿色农业产业开发为内容的《投资意向书》,后经甲县招商局撮合,刘某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某,同年7月18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李某根据《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成立了丰胜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公司化开发经营。
丰胜公司成立后,李某与刘某向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此时,甲县国土资源局答复土地因区划变更而被划到了丙市,故变更土地手续冻结,可在行政区划工作完成后,由丙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变更手续。后丰胜公司又先后两次向丙市自然资源区申请变更使用权人,均被丙市自然资源局以未见到档案材料为由拒绝变更。
年丙市自然资源局以土地搭荒了两年为由,拟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并提请丙市政府批准,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后丙市自然资源局向刘某作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刘某不服,以丙市自然资源局和丙市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违法和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甲县招商局为第三人。此外,法院前往土地现场调查发现,土地现状与作出行政行为时,已发生显著变化,无法通过土地现状确定损失情况。
丨问题丨
1、丰胜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原告?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确定本案被告?
3、丙市自然资源局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4、甲县招商局作为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权利?甲县招商局无正当理由经法庭传唤不出庭,法院如何处理?
5、对于丰胜公司提出的赔偿投资损失,法院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赔偿数额?
6、若一审法院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丨答案解析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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