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入刑
最近,全国各地的高考分数线陆续出炉,不论是喜是忧,每个考生都有了一个对高中这三年学习成果的一个总结,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有一部分学生却因为考试时候的一念之差,企图用非法的手段获取与自己实力不符的成绩,怀着侥幸心理企图不劳而获,对于他们来说,等待他们的不仅不是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反而有可能是刑法的制裁,本文就学生考试作弊入刑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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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
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年8月29日通过并在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将组织考试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买卖试题、替考以及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等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于年12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法条细则
与考试作弊有关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
01对于考试类型条件
在考试中作弊是要纳入刑法的最基本条件之一是考试的类型,按照规定应限于“国家考试”的类别。目前,对于“国家考试”应理解为国家级考试还是应由政府部门代表国家组织的考试,尚无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国家考试种类繁多,甚至GRE,TOEFL,IELTS等出国留学考试也受到国家考试的限制。但是,政府部门代表国家组织的考试范围更加广泛,例如,省,市,县政府通过考试招募人员。应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考试类型应限制在前一种还是扩展到后者。
02违法行为条件
考试作弊纳入刑法来调整,行为人的客观表现限定在四种类型:一是组织作弊的行为。二是帮助作弊。三是试题交易和提供试题的行为。四是替考行为。但是对于第二、第三种行为没有还没有明确的限定,如帮助程度、买卖的试卷的仿真度等,这些都仍需司法解释进一步给予明确。
03主观意志条件
考试作弊行为从主观上看是直接故意行为,但是前文所提到的帮助作弊行为却存在特殊情况。帮助分为可以分为直接帮助的共犯关系和间接帮助的片面共犯关系。从主观上看,前者仅限于直接故意,后者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如在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有考生作弊却没有制止,间接地成全了作弊,其主观显然是间接故意,但这种行为也应该纳入刑法打击范畴。所以,考试作弊入刑的主观条件多数情况下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有间接故意的情况。
04犯罪停止形态
考试作弊是行为犯,一经参与组织或者一经有组织行为即可完成犯罪,既遂形态马上完成,当然也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对于帮助作弊行为和出卖、提供试题行为而言,同样可以将其看成是行为犯,行为犯不存在未遂问题,行为一旦发出就是既遂。而对于替考行为来说,替考者与被替考人之间存在对合关系,以进入考场为既遂的标准,一旦替考者进入考场,标志着替考行为已经正式施行,所以不存在停止形态问题。但是仍然存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在寻找试卷答案买家时退出或是替考者在进入考场前反悔等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不仅只针对考生本人的行为作弊行为,组织考试作弊、帮助考试作弊的行为也都入刑了。这意味着只要参与到考试作弊活动中的人,不管是否与其利益相关都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根据新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替考和被替考双方都构成犯罪,其构成要件没有情节或后果严重程度的限制,一旦实施替考行为双方都可定罪,表明国家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对替考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但是,目前该制度依然有一些基本问题需要被明确。
最后
无论是哪种考试,学生都可以借此机会检测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内获得的收益,无论是学习还是还是做人。如果说作弊入刑的最大成功是使考生不敢作弊,那么对青少年进行诚实教育的最大成功就是让考生习惯了诚实并且不想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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