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延期地区的同学本周末终于要考了!我相信大部分同学应该已经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
我之前根据第一批主观题的考试情况做过考情分析和预测,那些都是主观题的重要考点,大概率会考的,考前一定要多看几遍,背熟,一定要把常规重点拿稳!
主观题延期地区会考哪些?附每日做题计划!
我也根据上次的考察内容对主观题考前21问进行了增补,同样采取“问答”的方式来提升大家的“题感”。增补的内容不算多,但是很重要,标蓝的部分都是各科的采分点,一定要好好记住,全都是分!
下面的内容就是各科目的增补部分,建议把文章收藏下来,平时上下班路上可以直接拿出手机多看两遍。
文末也有pdf下载版的获取途径,还根据适用人群不同进行分类(之前使用的资料会涂黄标注重点),你也可以打印下来使用!
ps:现在还比较焦虑的同学可以看看文末的冲刺计划表,跟着表内安排复习,考前不要乱!
刑法主观题考前21问增补部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应如何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应如何区分?
答:(1)犯罪预备对法益具有一定的侵害危险,而犯意表示没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只是单纯的表露犯罪意图的行为。
(2)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主要是看主观方面。在能继续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即具有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在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被迫放弃犯罪,不具有自动性,成立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例外是指?
答:行为人在实施中止行为的过程中,因介入因素异常+作用大,导致既遂结果仍然发生。由于介入因素阻断了因果关系,故该既遂结果归于介入因素,即便行为人没有有效阻止结果发生,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三、什么是片面的帮助犯?应如何处理?
答:片面的帮助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他人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帮助自己犯罪。
片面的帮助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存在不同的观点:
(1)肯定说(通说)认为,片面帮助行为成立共犯,实施帮助者需要对共同的整体行为承担责任,即要对被帮助者的行为负责。
(2)否定说,片面帮助犯不成立共犯,帮助者仅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责任。
四、教唆犯认识错误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1)教唆犯教唆对了,但被教唆之人搞错了
①被教唆人(即实行犯)的错误,按照自己个人认识错误来判断。(有可能是对象错误也有可能是打击错误)
②由于教唆犯教唆对了,自身没有错误,故无论被教唆人(即实行犯)是什么错误,教唆犯都按照打击错误处理。
(2)教唆犯教唆错了(指示错误)
教唆犯是对象错误,被教唆之人没有认识错误。
五、成年人教唆10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考虑客观行为,不需要考虑主观阻却事由,故即便被教唆者仅10周岁,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仍成立共同犯罪。被教唆者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由教唆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2)教唆的对象要具有基本的规范意识,一般认为不满14周岁的人不具有规范意识。故被教唆者年龄太小时,应认为教唆者操纵、支配了被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
六、入户抢劫(盗窃)的成立条件是?
答:(1)“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2)“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才构成入户抢劫,如果合法入户,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3)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转化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七、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利用特殊职责胁迫15周岁少女与其发生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强奸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以强奸罪论处。
(1)只要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14-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少女自愿与否,都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若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少女强行发生性关系,又会同时触犯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择一重罪处罚。
刑诉主观题考前21问增补部分
一、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4条、第20条、第4条、第5条。
二、二审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应如何审查?
答:(1)刑事部分已生效,仅对附民部分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①一审刑事部分没错,只需处理附民部分;②一审刑事部分有错,刑事部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并将附民与刑事一并审理。
(2)附民部分已生效,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发现附民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条、条。
三、再审中(按一审程序)发现漏罪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条。
四、缺席审判案件中的庭前审查应如何处理?被告人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应遵循怎样的程序要求?
答:(1)庭前审查的处理:
(2)近亲属参加诉讼的程序: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条、第条。
民法主观题考前21问增补部分
一、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答:赔偿范围: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范围:(1)原则:赔偿数额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符合可预见性规则)。(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3)违约金:1:违约金实际损失: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2违约金实际损失(不过分):赔偿约定的违约金;3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可请求适当减少(4)定金:1定金和违约金择一适用;2定金实际损失:可增加赔偿数额至实际损失。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
赔偿范围:(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第条、第条。
纯粹经济损失不在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内,除非加害人故意。纯粹经济损失指受害人单纯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但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未受损害。
二、擅自转租合同效力?
答: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理),但是擅自转租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
三、出租人维修义务?
答:(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需要维修时可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的应当延长租期或者减少租金;(3)因承租人过错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第条。
四、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
答:(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拍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第条。
(2)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第2款。
五、物件致害责任承担?
答: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追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
过错推定责任,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
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
过错推定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
(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过错推定责任,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过错推定责任,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条。
民诉主观题考前21问增补部分
一、法院的做法违背了哪些原则?
答:对于A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当事人已经明确自认),法院仍将A事实作为裁判依据,违背了辩论原则;
对于B请求,当事人并未主张,法院仍超出当事人请求进行裁判,违倍了处分原则;
当事人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滥用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等程序权利拖延诉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过程中,对于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或二审新增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提出的反诉,法院直接做出终审判决,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
二、本案在诉的分类上属于哪一类?
答:本案原告请求法院消灭或变更XX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变更之诉)
本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属于给付之诉。(给付货币、价款、货物等;赔礼道歉等积极给付行为;停止侵权等消极给付行为)
本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属于确认之诉。(确认合同无效、婚姻无效)
三、本案是否构成反诉?
答:本案被告提出的XXX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且脱离于本诉构成独立的诉,故构成反诉。
(注意:反诉与反驳区分关键在于去掉本诉,能否独立成诉?能,反诉;不能,反驳。如借款纠纷,被告主张货款抵销,能独立成诉要求原告支付货款,反诉;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不能独立成诉,反驳。)
四、对于XXX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答: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XX主张XXX这一积极事实成立,因此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等不利的后果。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0、91条
五、债权人——债务人——主合同A;债权人——担保人——担保合同B——
(1)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本案主合同A约定了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且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法院不能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本案担保合同B约定了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且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法院不能管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2)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能否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答:虽然本案担保合同B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债权人可以依照非讼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如果担保物权全部或部分无实质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对于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
(3)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本案的管辖该如何确定?
答: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若仅起诉一人,则根据对应合同确定管辖即可)
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4)保证责任中的当事人问题——连带责任
答:本案为XX纠纷,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为原告;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应为被告,具体在本案中如何列视原告主张而定,可以单独列乙或丙为被告,也可以将乙和丙列为共同被告。
(5)保证责任中的当事人问题——一般责任
答:本案为XX纠纷,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为原告;乙为债务人,丙为一般保证人,在被告如何列视原告主张而定,可以单独列乙为被告,也可以将乙和丙列为共同被告,但不得单独列一般保证人为被告。
Tips: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般:驳回起诉(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新法优于旧法:优先于《民诉法解释》第66条)
特殊:若是为民间借贷提供一般保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法条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4条第2款——特殊优于一般:优先于《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
六、当事人能否依据该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答:该判决书已经明确规定了执行的权利义务主体及给付内容,当事人能够依据该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义务及给付内容明确,可执行;不明确,不可执行)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条(内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七、当事人能够申请强制执行某物?
答:某物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属于《民事诉讼法》第条所确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且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条(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例:被执行人投保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
答:观点一:能。该保单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属于《民事诉讼法》第条所确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且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观点二:不能。保单现金价值实际上是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之前,其所有权归属于保险人。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商法主观题考前21问增补部分
一、股东以他人财产出资,公司能否取得出资财产?
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构成无权处分,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条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因此,如果公司在受让出资财产时是善意的,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且比照出资财产价值给予了股东相应的股权(即公司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民法典第条。
(tips:解题核心在于公司是否善意:公司关键人员知情/全体发起人知情→公司非善意)
二、就某项决议,股东会该如何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股东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决议有效;反之,决议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2条、《九民纪要》第7条。
(tips:1.章程约定优先于认缴出资比例;2.章程没有约定,但决议不以认缴出资比例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权让与担保中,其他股东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不能。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并无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其他股东也就不具有优先购买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条、《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
(tips:非股权转让,哪来的优先购买权呢?)
四、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是否有权选聘或者解聘某职位?
1.股东会
(1)有权决定/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有权无因解除董事职务,但董事可要求离职补偿。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7条、《公司法解释(五)》第3条。
2.董事会(执行董事)
(1)决定聘任/解聘经理(同样是无因解除,经理无抗辩理由)
(2)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6条。
3.监事会(监事)
对董事、高管,仅享有建议罢免权。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3条。
4.经理
(1)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决定聘任/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中层、普通员工)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条。
(tips:职权法定,不容僭越,否则属于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决议无效)
五、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如何变更?
1.产生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3条。
2.变更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因此,变更法定代表人,实质上就是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法的修改,因此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5条、第43条,《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
六、未经公司机关决议的情况下,公司担保是否有效?
以下情形,无需公司机关决议,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
(tips:除以上情形外,其他担保须经机关决议。如果是关联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如果是非关联担保,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行政法主观题考前21问增补部分
一、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注:判断复议机关之前,首先要确定被复议的是哪个行为以及被申请人是哪个机关
二、行政诉讼起诉中:
答:1.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多久?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个月
(2)经过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日
2.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1)作为
①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和诉权→从知道之日起;
②知行为但不知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知道之日起1年;
③不知行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但最长不能超过行为作出后5年,涉及不动产的不能超过20年
(2)不作为
①有法定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②无法定履行期限→履行满2个月之日起;
③紧急情况→紧急之时起
3.行政协议的起诉规定是怎样的?
①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参照行政规定,适用6个月的起诉期限;
②未依法、依约履行协议→参照民事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3年;
③可撤销的协议→参照《民法典》第条之规定;
④无效的行政协议→不受期限的规定
上周我分享了主观题最后几天的冲刺计划,该背哪些模板,该做哪些题都安排得明明白白,总结下来就是下面这张表:
那些比较焦虑的同学,如果最后几天不知道哪些是复习重点,可以直接按照这张计划表里面的安排去弄,考前一定要聚焦。
计划表里面需要的资料都已经汇总到延期地区专属加油包里面,今天也会把考前21问的增补部分添加进去!
如下图所示,在指定地点回复:延期加油,就可以直接获取加油包!
特别说明:每一份资料都分为完整版和增补版,适用于不同的人群,注意两者的区别!!!
(1)完整版适用于从来没有用过我们资料的同学,直接背完整版就好,其他资料不用看;
(2)增补版适用于之前已经用过我们的答题模板和考前21问的同学,直接打印增补版,自己装订到之前的资料后面合起来背;
(3)关于法治思想的模板,有时间的可以背最新的模板和3页金句总结(加油包里面的),没时间的也可以使用以前背的模板;
司法部已经多给你们一个月时间来准备,只要你真的认真复习了,稳住没放弃,结果就不会辜负你!
ps:我也会在考前开个直播(过两天会在订阅号通知你们),帮你们突击捞分,抱抱佛脚,考前咱们把细节做好,结果肯定不会差!
法考就是及格考试!你的客观题都过了,基础基本没有大问题。
主观题只要练习够了,法条熟悉了,答题规范了,肯定也能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