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
新领导人的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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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是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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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本科是北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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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沪宁还担任过复旦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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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也都有法学背景或者曾进修法学!
很多都是学法的!
18司考变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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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本、非全日制法学18年是否能报告还没有官方消息!
目前得到的消息:能(法考改革会有3-5年的缓期间)
具体的文件据说会在司考成绩出的时候发布(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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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含金量必然扩大不限制于司法领域了,
立法、执法部门都要考相应的法律都做了修改!具体见下文!
以前就说,司考是含金量最高的证(之一)
如果改革都实施扩大使用范围+限制专业
那法考证的含金量就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年9月1日通过)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行政机关的执法、复议等部门的都要有法考的证!
尤其最后一句话,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由有法考证的人审核,审核后才能作出!!(领导的决定也要经我们审核!)
今年我们都能过,
拿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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