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区别于生活中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与形式责任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是想搞明白客观上这个事情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怎么想的,在所不问,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具有假设性,而刑事责任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行为只是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犯罪未遂。(二)因果关系的“因”必须是“危害行为”;因果关系的“因”必须是“实行行为”,而不是预备行为。
所谓“危害行为”,就是日常生活中只要实施这个行为,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实行行为”,是在行为的预备阶段,行为还没有着手,不存在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所以不可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三种情况
A条件导致了B结果。注意A条件必须是危害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且存在没有A就不会有B的条件关系。A条件中间介入了C条件,A条件和C条件一起导致了B结果。注意C条件不够异常,比较常见,而且C对B结果的贡献率一般般。也就是说一是正常的行为,非偶然的行为不中断因果关系;二是对结果贡献率比较低的行为,不中断因果关系。A条件中间介入了C条件,C条件独立导致了B结果。注意C条件十分一场,比较偶然,而且C对B结果的贡献率接近%。也就是说一是异常的行为,偶然的行为中断因果关系;二是对结果的贡献率特别高的行为,中断因果关系。PS:至于判断C是否异常,是否偶然,主要看C与A有没有必然的联系,A行为之后通常情况下会发生C,这就是正常现象;A行为之后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C,或者A行为的发生与C行为的发生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就是偶然现象。C是否异常,不在于C行为是否在生活中常见,而是看C与A有没有什么联系。(四)客观归责理论与因果关系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二是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每个罪名都有它的管辖范围。
参考资料:徐光华刑法一本通,柏浪涛刑法攻略,张能宝司法考试真题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