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迁公证处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宿迁市委编办批准(宿编办〔〕99号),向社会公开招聘备案制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岗位、人数
备案制公证员5名。
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2.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类)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类),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年7月8日及以后出生)。
已经是执业公证员的,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类)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类),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年7月8日及以后出生)。
(二)不得报考备案制公证员的情形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年应届毕业生;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高等教育学籍的;
5.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5年的;
6.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不满3年的,或受处分期间未满的;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或年、年年度考核均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8.截至年12月31日,考生因在报考中弄虚作假、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聘用备案后考生放弃报到等被列入《宿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库》“黑名单”管理,自入库之日起未满3年的;
9.考生被认定存在“较重失信行为”未满3年的,或“严重失信行为”未满5年的,以及被列入《拒服兵役人员名单》、实施全市社会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可参阅苏政办发〔〕号、苏政办发〔〕号、宿公通〔〕28号、宿人社发〔〕号、宿建发〔〕号等文件规定,或咨询、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10.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即构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11.具有其他不符合任职公证员情形的。
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实行“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按照公布招聘简章、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步骤实施。
(一)公布招聘简章
按照“事先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通过宿迁市司法局网站、“法治宿迁”和“宿迁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