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内容:
当今刑法理论的通说是规范责任论
1、心理责任论:责任的实体是行为人的心理关系,即行为人对违法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联系。
2、规范责任论:对行为人进行责任非难,除了要求具有故意、过失的心理要素外,还要求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
须注意:规范责任论并不是对心理责任论的否认,而是在行为人具有心理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
二、责任要素:
责任要素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包括积极的责任要素与消极的责任要素。
1、积极责任要素:指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责任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2、消极的责任要素:指不需要死司法机关积极证明该要素的存在,但如果行为人缺乏该要素,则表明行为人没有责任,如刑事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