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某地块准备开发,但在拆迁过程中有两户居民不同意拆迁,公司两位股东贾某、林某便授意员工李某、宋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采用扔石头、放高音喇叭等措施骚扰两户居民。两户居民不堪忍受,遂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贾某、林某、李某、宋某等四人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林某因认罪认罚,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撤案的决定。贾某、宋某、李某也认罪认罚,宋某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安排其会见了值班律师马某。后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对贾某、李某、宋某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三人指控罪名成立并作出有罪判决。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甲公司为取得该地块向某区副区长行贿万元,股东贾某、林某作为主要责任人也被立案调查。
丨问题丨
1、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中的“重大立功”?公安机关因此撤销案件应当经过何种法定程序?
2、值班律师马某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职责是什么?如果审判时被告人仍没有委托辩护人,某能否出庭辩护?为什么?
3、关于甲公司行贿一案,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
4、一审法院应用何种审判组织审理此案?审判人员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5、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监察机关已将单位行贿罪移送至检察院,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二审法院发现贾某和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李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如何处理?
丨答案解析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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