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法考#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在近五年,平均每年占4-7分。考友经常在这里丢分,是因为在死立执复核的程序中,大家容易混淆对不同情形下不予核准后的处理方式。
来,老规矩,我们先上个例题,测试一下自己对本期考点的掌握程度吧!
甲故意杀人罪被S市中院判处死立执,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最高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S市中院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说法是否正确?
上面这道题,小伙伴们思考一下。如果有了答案,那就来看看这道题的解析吧,检验一下自己的答案是否正确
解题思路与分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可知:最高院不予核准死立执,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因存在新事实或者量刑过重而不予核准死立执的案件除外。由题可知,本题属于量刑过重而不予核准死立执的案件,所以本题说法错误。你,答对了吗?
易错点分析
大家要注意,本案区别于再审案件,在再审案件中,发回原审法院审理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无一例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