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故意与过失的关系:
第十五条是对犯罪过失的规定,根据法条规定,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第十六条是对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规定。由于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而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要么是缺乏认识因素(意外事件),要么是缺乏意志因素(不可抗力),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
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1)所有的过失犯罪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
(2)成立过失犯罪,不仅要求行为导致实害结果,与故意犯罪一样,还要求实行行为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3)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4)同一故意犯罪,不可能只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同一犯罪,不可能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2、关于故意与过失关系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对立关系,即认为故意和过失相互排斥,不能将故意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观点二:位阶关系,即认为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刑法》第十五条中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与“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是为了使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区别,而不是为了过失犯罪提供处罚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