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审判实务与探索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蹊径之路:司法研修制度对法院审判辅助力量的“供血——兼论域外司法研修制度的实证

来源:《广西审判实务与探索》年(第一辑)戴红兵/主编

一、建立司法研修制度的背景及现实需要

“疑乃思之始,问乃学之端。”正是由于在推行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审判辅助人员配置不足、能力不足、流动性大的问题日益凸显,俨然已影响到法院审判工作的质效,基于此种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必然会促使整个法院系统探索这一突出问题的应对之策,而建立符合中国司法实际的司法研修制度就是“上上策”。

(一)审判辅助力量不足严重制约司法改革成效

审判辅助人员是法院队伍一支重要力量。员额制改革后,一线法官人数减少,由于案件数呈逐年增加态势,员额法官人均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因此需要将大量审判辅助事务分流给审判辅助人员,以减轻员额法官的工作负担,使其可以专职于核心审判业务,专注于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全市20个人民法庭增加名审判辅助人员,由市财政负担相关经费,大量起用审判辅助人员后,全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件,同比增长了15.64%。其中,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员额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含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配比达到1:2.34。年,东莞法院法官人均结案.1件,位居全省前列。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年广西法院员額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比1:1.27,全区法院法官人均结案.8件。

实践中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缺口较大,无法满足正常运转需要。由于编制、资金等限制,除东部发达省市能够提供相当薪酬待遇招录外,大多数地方特别是广西等民族边疆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审判辅助人员招录难、留用难问题。产生这一现象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一是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缺乏竞争力。从事律师等营利性法律职业与从事法院审判辅助工作人员在待遇、个人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职业吸引力低。此外,与发达国家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审判辅助人员相比,除了个别发达省市能够提供相对较高的薪资待遇,例如,年深圳法院招聘聘用制法官助理是~17,元/月的待遇,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普遍较低。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的聘用制法官助理招聘公告中,正式聘用后聘用制法官助理工资福利待遇仅为0元/月。二是法官助理招录门槛较高,与地方实际不符。在编法官助理的招录既需要考生通过公务员考试,又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大部分地区还要求考生取得A证。以广西为例,全区各级法院通过公务员招录方式招录在编法官助理,由于法官助理招录条件要求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许多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造成取消或减少招录计划。部分基层法院反映应放宽准入门槛,允许取得C证以上的考生报考法官助理岗位,以缓解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招录难现象。三是法官助理入额难,职业上升空间窄。开展员额制改革后,全国法院按照中央规定严格控制员额比例。以广西为例,自开展员额制改革后,全区法院尚未开展从法官助理遴选法官工作。此外,有名未入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入额竞争压力增大,新入职法官助理入额将更难。由于职业上升空间不大,员额法官实行逐级遴选后,各级法院法官助理岗位的吸引力正在逐步减弱。四是审判辅助人员工作量繁重,工作压力大。从现实情况看,审判辅助人员不仅需要承担繁重的审判辅助工作,还需要承担本业务部门的其他综合行政工作,在人员较少的业务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致使各级法院法官助理流失严重。

(二)现行法学教育存在理论和实务脱节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法律职业制度模式:只有大学攻读法学或法律专业(年4月28日以前不限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才可以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须通过考试方可获得进行法律职业的“入场券”。这样的教育模式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法学教育和实务严重脱节。在大学里进行的法学教育,老师教授的主要是法学理论,法律经验知识很少涉及。学生将来想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考试的内容过于繁杂,更多的是考技巧性的知识点,而并非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为了通过考试,多数学生在读书阶段就选择上补习班。为了迎合考试需要,一些学校应试化教育越来越普遍,使法学高等教育与其宗旨相去甚远。虽然现在一些高校(如北京大学)开始探索诊所式法律教育,但由于存在项目资金短缺和评价机制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法律诊所目前还很难填补中国法学教育实践机制缺位的空白。二是缺乏法治理想和信念。法学教育注重对西方法律制度、理论的讲授,政治理论和思想教育相对不足。学生求职功利化日益明显,他们更愿意选择待遇较高、个人发展前景更好的律师、法务或其他非法律类职业。据统计,我国有近所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每年都有大量法学专业毕业生走进社会。但从近几年《中国法学生就业报告》看,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名连年位居末尾。法律人才选择流向其他行业,造成从事司法职业的人员数量相对减少。三是缺乏实践经验。一些坚定法治理想并为之奋斗的年轻人,在历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座大山”走入法院后,便两眼一抹黑。因为对法院工作了解不够,往往要从书记员起步,一步一步往上做起。而一些年轻人还在书记员阶段时就打了退堂鼓,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个岗位后选择辞职,无形中耗费了大量的人才培养成本。与此相对,司法机关对这些初入职的年轻干部的评价是缺乏实践经验,工作上手缓慢。总的来说,当前法律人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与国家和人民日益提高的企盼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资源不集中造成法律职业共同体难以构建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刚性需求,是法律职业人走向正常交流的重要渠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具备司法职业资格,实际从事利用法律程序来解决具体法律纠纷或事务这种特定职业的人组成的群体,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1﹞毫不夸张地说,构建良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互动是将法律人打造成社会上最精英群体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以较小社会成本化解社会矛盾目标的重要保障。但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并不理想。一是职业入门培训上,以部门为界,画地为牢。初任法官培训、初任检察官培训、实习律师培训由法院、检察院、律协分别组织进行,师资力量、培训资料、财力、物力分散不集中,造成资源的浪费。最为关键的是,这些法律职业新人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不尽相同,不利于今后工作配合和职业交流。二是法治信仰不同,导致“死磕派”律师事件层出不穷。近年来,我国涌现岀所谓的“死磕派”律师,他们通过庭上抗议、微博直播、行为艺术、绝食等方式与司法机关死磕。通过网络媒体将事态扩大,通过舆论压力倒逼司法活动进程,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不仅损害了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还加剧了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冲突。这部分群体的出现,具有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但最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不同职业的“法律人”虽拥有相同知识背景却没有共同的法治信仰,表现在缺乏对彼此职业的应有尊重和理解,未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熏陶,对法的社会价值、人文价值和法律职业自身缺乏认同。这些冲突和失范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造成撕裂,并给法治事业带来巨大损失。

﹝1﹞参见栾少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司法研修制度》,载《中国法律评论》2。14年第3期。

二、他山之石——域外司法研修制度的经验借鉴

司法研修制度主要是指考生在通过法律职业之后,必须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律协)进行一段时间的实习研修,研修合格后最终获得法律职业的资格。日本、韩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均有类似的制度设计。

(一)日本

日本司法研修所属于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的一个下级机构。其培训的对象包括两种:一是法律学徒,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被接纳进入研修所研修的人员;二是在职培训法官。﹝1﹞在日本,学生在大学进行的法学教育,核心是理解法律基本原则,而较少涉及法律实际应用。因此,选择从事法律实务的毕业生必须在任职前接受研修培训,接受实践训练。法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后,需要进入司法研修所(隶属于最高裁判所)进行1年的研修。研修期间,分阶段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研修结束后,获得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的资格,通过考试的人即可以从事“法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的工作。司法研修所的运行费用主要来自于国库开支,司法研修生研修期间无须再缴纳研修费用,此外,每月会向司法研修生支付基本生活费用,费用由国库支出。

﹝1﹞参见贺卫方:《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年第2期。

(二)韩国

韩国的“法曹”实行同考同训制度,即申请者在接受大学教育之后,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然后经过司法研修院为期2年的职前教育后才能取得从业资格,即“高等法学教育+司法考试+职前研修”模式。﹝1﹞司法研修主要内容是进行法律职业前必须掌握的工作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为期2年的司法研修分4个学期,前2个学期主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培训,包括民事审判实践、刑事审判实际、公诉实践、辩护实践四门主要课程。第3个学期要在法院、检察院、律所等单位进行实习。第4个学期为回顾和评估,为研修生选择专业领域提供帮助和必备的技能培训。

﹝1﹞参见杨小利:《韩国法律人的职前教育制度》,载《法制日报》年1月27日,第11版

(三)德国

德国的国家司法考试由两部分组成。通过第一部分考试后,法学生需要参加为期2年的司法研修,研修合格后,方能参加第二部分考试。司法研修由各州高级法院负责,研修的主要内容就是让研修生分别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去学习如何处理实际案件。在每个阶段的末尾,每个研修生的导师会根据研修生的表现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只有评估合格的研修生才能参加第二部分的司法考试。﹝1﹞

﹝1﹞参见谭贵月、孙道远:《构建司法研修制度以保证法律从业者实务技能的研究》,载《“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年9月23日。

(四)法国

法官和检察官的实务研修与律师的实务研修分开进行。法官、检察官的后备人选,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然后进行为期2年7个月的司法研修(综合业务培训实习阶段25个月,针对性业务岗位适应培训阶段6个月)。想要成为律师,必须通过由律师协会组织的考试,然后进行为期1年的理论和实务研修,通过研修考试后,取得律师适格证书。﹝1﹞

域外司法研修及培训模式对我国探索建立司法研修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1.由国家建立统一的法律人培养锻造机制。国家统一设置规则,让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人到专门的机构进行研修,有利于统一认识、凝聚力量,真正实现由这些法律共同体一致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朝着既定目标发展。

2.实务课程的设置充分利用资源,实现受训者和司法部门双向共赢。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直接进入研修机构,由其统一分配到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律所(律协)实习,一方面增长了学生的实务能力,另一方面也给这些机构的工作注入新生力量。

3.资格准入严格,倒逼法律职业专业化、精英化。司法考试过关是第一道坎,司法研修合格是第二道坎,有的国家还设置第二次司法考试,法律职前教育所设置的重重关卡,成为法律学徒难以跃过的龙门,真正起到为国家筛选出有理想、有修养、有水平法律人才的作用。

﹝1﹞参见张培田:《发达国家司法官与律师养成制度简介》,载《检察实践》年第1期。

三、摸石过河一我国部分地区对司法研修的积极探索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法律业研修制度,但有部分地区已率先试水探索建立类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研修学者可不固定岗位,釆取项目课题的形式开展工作。工作期间,研修学者需要按要求提交研究成果,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议。实习生制度主要釆取导师制,实习生担任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全面了解审判实践活动,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国情教育。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于年协商开展“法院实习助理、司法研修助理”合作项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学生安排实习岗位,并按照实践教学岗位职责要求,对学生进行指导、培养和考核。实习助理、司法研修助理将分别担任审委会委员、资深法官的实习助理,在为期6个月至1年的实习期间内进行辅助审判事务的实习工作。由于该合作项目不具有强制性,首批仅有20名实习助理、5名司法研修助理参与项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于年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全省各级法院可以会同当地律协,择优选择部分实习律师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同时也相应地规定:这些担任过人民法院实习法官助理的人员,其在法院的工作时间可以折抵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实习期。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进行沟通协调,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于年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制度的通知》,首期共有12名实习律师正式进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3个月的实习工作。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和市律协于年就开展“实习律师到人民法院实习”达成合作协议,首批共10名实习律师作为实习法官助理在朔城法院展开为期3个月的审务工作。

北海海事法院与西南政法大学签订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协议。北海海事法院成为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实训基地”和“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自年启动以来,共有三十余名研究生到法院实习。

各地法院对司法研修制度的积极探索,说明大家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重要性,但囿于各种条件限制,这种探索仍未达到预期效果。

1.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从各地探索的情况看,只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敢为人先,联合司法厅、律协出台了相关文件,但由于文件制定主体层次不高,且只是倡导性质,非强制性规定,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2.实习面窄期短,不成规模气候。各地探索主要是针对小部分群体的试验,面向的多是在校法律学生,且每次实习人数较少,实习期间较短,并不能解决当前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紧缺的问题,更无法达到通过统一研修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目标。

四、投石问路建立我国司法研修制度的未来蓝图

如上所述,借鉴域外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及司法审判实践的司法研修制度无疑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助力器”,亦是构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加速器”,也是提高法院审判质效的“催化剂”。为解决上述我国司法研修制度实践探索中显露的问题,应自上而下,通过制定适用全国的法律规定,在司法部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设立专司司法研修的管理部门,从而为司法研修“中国之路”的落地生根提供法律、机构、制度、人员及经费保障,有效解决当前国内探索中出现的不可普适性、不可持续性、不能规范性、不能强制性等问题,具体设计如下:

(一)确定司法研修的主管部门

一项制度如果需要长期有效运行,就少不了相应管理机构的组建,这不仅关系到该项制度的规范统一性,也关系到制度运行的评价体系构建。故而,探索建立中国式的司法研修管理部门系司法体制改革后,快速供给高素质法院审判辅助力量的“基建”。笔者认为,可以在中央司法部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设立专司司法研修的管理部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在各市司法局设立派驻机构,其中司法部的司法研修部门主要负责统一、规范全国的司法研修运行,及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制定适用全国的司法研修法律法规提供参考意见;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的司法研修部门主要负责对需要参与司法研修的人员根据各法院审判业务工作量统一进行人员的分配、制定适用辖区内的司法研修考评机制及推优机制等;各市司法局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对接辖区内各法院审判工作量的“量数”及人员增减等影响审判工作量的“变数”统计,从而为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的司法研修部门分配参与司法研修人员提供大数据分析的信息化支撑,进而使司法研修制度更加合理化、科学化及实效化。

(二)确定司法研修的对象和内容

审判业务类似于医疗事业,不仅需要专业知识的学习,更需要临床经验的积累,其实二者本质上都需要经过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打磨。现实环境中,医院成为“见习医生”的现象已是一种普遍性事务,并不是什么稀罕事,且该项制度也趋于体系化、制度化,医院临床工作满一定年限的人才能报考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相较而言,司法考试未改革前,但凡具有本科学历的人,不限专业,都可报考。即使是现今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要是获得法学本科学历的人,就可以报考,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高分考生连最基本的法律实操都无法应对的尴尬局面。如果说司法资格考试改革前,不限专业的报考条件,导致缺乏法律理论及法律价值的体系性、统一性的认知与学习,不利于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那么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看重学生的法律专业学历,忽视学生实操性的工作经验,无疑是“纸上谈兵”式的饮鸩止渴。很多刚进法院的年轻人因为缺乏实践经验和实务能力,大都经历过迷失、彷徨、自我否定与自我救赎。如果能够给予这些“初岀茅庐”法律人一个司法研修的实践机会,大概就是另一番景象了。与此同时,司法实务中不乏遇到法官与律师的相互“较最”,有些堪比“宫斗剧”,归根结底是缺乏统一法律价值信仰的塑造及两者之间缺乏对彼此工作的认同、理解。再者,法院系统尤其是一些中级、基层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现实又是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供给”不足、人员流失较快的“悖区”。为此,建立司法研修制度无疑是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的蹊径。故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立法确定需参与司法研修的对象、师资、内容:

一是确定需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本科学历、硕士学历的人须有至少一年在法院、检察院(鉴于法院现有审判工作量远远超过检察院,故而要求报考者必须拥有半年以上的法院见习时间)见习的经历,如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见习的,可将时间缩短为半年以上。这样从立法层面自上而下的规范统一,不仅可以解决法律学子的实战经验短板问题,也可以快速为法院提供优质的法律人才,不失为“两全其美”的一种做法。

二是确定实习律师如需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需有至少半年以上在法院见习的经历,这不仅仅能增强法官与律师的彼此认同,也是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效路径之一。只有首先解决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消耗战”,才能以一个共同强大、团结的整体向外展示法治精神,进而提高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提升职业尊荣感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地位。从前文分析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践探索经验可知,只有通过顶层设计,将司法研修由倡导性变为强制性,才能显现实际效果,也才能为建立法治中国培养优秀、厚实的人才资源。法律人才的培养从来不是一朝一夕的拔苗助长,而是需要日积月累的实践沉淀,司法研修无疑就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它能使“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学子变得更加务实,更加贴近群众;它能使本就不应该对立的法官与律师在增进了解中成为彼此的“诤友”与“盟友”。

三是确定见习内容主要分为职业伦理、道德和类案规则。研修生到法院、检察院见习时的身份相当于法官助理,通过法官“一带一”式的师徒训练,教会法律新人如何分析和证明案件事实,如何起草裁判文书等实务能力。

四是确定司法见习的师资力量除了在职法官、检察官外,可以跟两院咨询委员会对接,充分发挥退休老法官、检察官的经验和余热,让法律这门实践科学通过老师傅的带领,一代代传承,迸发出新的生命力。

(三)建立配套考核评价机制

考核评价机制是通过奖勤罚懒,杜绝平均主义的方式,实现制度的长效运行。司法研修考评机制亦应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针对需参与司法研修人员的考核,分两个阶段:

1.对于被司法研修管理部门授予“优秀见习生”称号的人员,其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额外获得5分以内的加分;对于被司法研修管理部门评为不合格见习生的人员,将丧失参与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机会,直至其见习合格,且有两名其参与司法研修单位人的推荐方可参与考试。

2.对于被司法研修管理部门授予“优秀实习律师”称号的人员,其从业后,可以优先获得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资源,同时可以进入律协后备领导人才资源库;而对于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实习律师,则延长其实习时间,延长期为1~3年不等。

二是针对司法研修人员所在研修法院、检察院的考核:

司法研修管理部门通过对培养的内容、方式、实效,以定期检査、不定期抽查、向参与司法研修人员发放调査表的方式,考核相关法院、检察院,对评定为优秀的单位,授予“优秀司法研修单位”,进而在分配参与司法研修人员时,将优质资源及人员数量有意识向其倾斜;对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减少该单位的司法研修人员配额或者不予分配,从而增强法院、检察院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也能使法律从业人员在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中快速成长。

此外,由于司法研修人员的推优及考核关系到其个人的事业与成长,故而应严格控制推优的人数,不宜过多,各省总量应控制在20名以内,同时由中央司法部的司法研修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考核指标及内容,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研修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推优人选应首先由司法研修人员所在法院、检察院推荐,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研修管理部门复核筛选后,报中央司法部的司法研修管理部门决定,并可设置一定期限的异议期,从而将推优工作置于阳光下进行。

(四)建立配套经费保障机制

因为我国每年的法律毕业生及实习律师较多,故可探索司法研修人员经费由国家和个人按一定比例承担。国家负担部分,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参与司法研修人员的生活补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克扣或挪作他用;也可以将该项资金投入纳入现行的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专项资金体系中,统一调配使用。个人负担部分,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先由实习律师承担研修费用的个人部分,一方面是由于实习律师本身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参与司法研修对其未来职业规划益处颇多。相较而言,应届法律毕业生,由于其本身还未进入社会,无收入来源,而且培养法律学生的实践能力亦是国家应予承担的责任,故而,应届法律毕业生的司法研修费用就不应再由个人承担,但司法研修不合格者的再次司法研修费用除外。

(五)建立配套培训机制

“他山之石”的借鉴,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入坑”,取别人之长补己之短,杜绝审判培训资源的浪费。故而应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培训统一纳入司法研修当中,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业务学习培训班及交流沟通反馈机制,并将其变为一种综合性、常态化的培训体系。各级司法研修管理部门举办司法研修培训班,主要对象针对的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方面可以培养这些人员的司法研修带训能力,另一方面也能使一些优秀的训练方式在培训中得以被借鉴、釆纳,同时又能集大家的智慧解决现实运行中的疑惑及困难。

综上所述,司法体制改革已然进入深水期,如何解决法院人才输送“瓶颈”问题刻不容缓,而尽快建立司法研修制度无疑是当前有效解决法院审判辅助力量不足的有益探索,本文希冀通过浅薄论述,为该项制度的萌生起到投石问路之效。

作者简介

陈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杨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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