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女子请嫂子替考统统入刑南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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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女子

在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

担心自己考不上,

便请自己的嫂子

冒充自己

参加这项考试!

结果事情败露,

双双遭起……

日前,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分别以代替考试罪判处祝某某及其嫂子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元。

现年32岁的祝某某和41岁的嫂子阳某某都是南部县人,二人都系中专文化。祝某某报名参加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因多次考试都没有通过,便在年10月18日,临到考试的头一天,找到她的嫂子阳某某,请阳某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阳某某起先有点犹豫,害怕穿帮后受处罚,但经不住祝某某反复请求,声称二人外表相差不大,应该不会引人注意,加上碍于亲属情面,阳某某最终同意了。

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阳某某拿着祝某某的准考证,来到南部县某中学参加考试。在考试期间,监考老师在核对祝某某的准考证和考生本人时,发现相貌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加上这时阳某某显得非常慌张,监考老师判定阳某某是替考人员,便立即报警。警方进行调查,祝某某和阳某某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南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某、祝某某在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阳某某代替他人考试,祝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处罚。阳某某、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阳某某、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阳某某和祝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元。该判决已生效。

关于“替考罪”

代替考试罪犯罪是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代替考试违法行为由此正式入刑。依据该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所组织的考试,如高考、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驾驶证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均在此范围内。

代替考试罪是对向性共同犯罪,替考人和应考人双方均会受到刑法惩罚;与此同时,为特定应考人寻找替考人,也成立本罪共犯。

诚信考试

对自己负责

对他人、对社会负责

来源: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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