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错误率最高的五道典型真题万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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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法考中很重要的科目,具有难度大、分值高、得分率较低的特点。法考元年民法在客观题中考察的分值达到最高的47分,尽管分数很高,但是得分率却很低,为什么呢?做题太少。

万国君发现在APP上做的一些题目错误率挺高的,故总结了五道民法典型例题,希望还有不会的小伙伴能够尽快掌握。

一、题型:多选总正确率:34%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乙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D.甲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A选项,《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未再婚,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所以,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与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故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其在甲被宣告死亡后,对家里轿车享有所有权,故有权赠与该轿车,故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民法总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所以丙可不返还轿车,故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乙实际上对原先夫妻共有的房屋即享有所有权,甲再将其出售给丁,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为有效,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二、题型:不定项总正确率:17%

李某15周岁,长相成熟,常被陌生人误认为已满20周岁,一日,其在国外的叔叔赠与李某元人民币,李某欣然接受,并用其中的60元购买了《英汉双解词典》一本,用元购买了电脑一台,再用剩下的元捐赠给红十字会,上述行为均未告知李某父母。关于这些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接受叔叔赠与的行为效力未定B.购买《英汉双解词典》的行为效力未定C.购买电脑的行为效力未定D.捐献的行为效力无效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李某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长相让人误认为已成年并不影响对他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依以下法条:《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李某和其叔叔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李某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行为有效,故A选项错误;李某和商店之间买卖《英汉双解词典》的合同属于与李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也有效,故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而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则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为,故C选项正确;而李某捐献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捐赠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D正确。

三、题型:不定项总正确率:41%

某日,完全丧失控制力的精神病人张某持刀冲向幼儿园,路人李某见义勇为制止了张某的行为,幼儿园的小朋友们无一受伤,但李某在与张某搏斗过程中,手臂被划伤。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由张某的监护人应向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李某见义勇为的行为使幼儿园小朋友幸免于难,幼儿园应当给予适当补偿C.若张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承担责任,李某请求损害赔偿,则幼儿园应当予以适当补偿D.张某和幼儿园对李某的人身伤害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A、D选项,《民法总则》第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属于因保护他人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因张某为完全丧失控制力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当由张某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受益人在有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是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而非应当。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张某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则幼儿园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故C选项正确,当选。

四、题型:多选总正确率:14%

关于法人章程,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不制定章程B.设立捐助法人可以制定法人章程C.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但无权修改法人章程D.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章程。A选项,《民法总则》第91条第1款规定:“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民法总则》第93条第1款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注意“应当”和“可以”不同。在司法考试中常常出现“应当”和“可以”的区别,在《刑事诉讼法》中考查尤其频繁。考生们在做题目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区分“应当”和“可以”,故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民法总则》第80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权力机构有权修改法人章程,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民法总则》第91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按照“法人的章程”而非按照“法律”,故D选项错误,当选。

五、题型:单选总正确率:17%

秦某与好友楚某、齐某共出资6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建成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楚某住第一层,齐某住第二层,秦某住第三层。齐某因长年在外经商,甚少归家,决意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售与初恋田某,秦某和楚某都坚决反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三人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齐某有权出售自己居住的第二层B.三人对楼房形成区分共有,齐某有权出售自己居住的第二层,但须保障秦某和楚某的优先购买权C.三人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齐某无权出售自己居住的第二层D.三人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齐某无权出售自己居住的第二层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C选项错误。三人对该楼房是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出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对共有物的份额,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的份额,乙出卖第二层是对共有物的处分,而不是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所以齐某不能单独出售第二层,D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若三人约定楼房建成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秦某、楚某和齐某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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