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又到一年一度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知识点纷繁复杂,如何抓取重点?
(一)近两年客观题重要知识点回顾
民法:占有,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监护,婚姻无效的情形,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专利权用尽,物权的产生,留置权,居间,融资租赁合同,动产浮动抵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期付款,共同危险,高空坠物。
刑法:盗窃,三角诈骗,抢劫,共同犯罪,正当防卫,不作为,间谍罪,牵连犯。
民诉:支付令,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调解协议,管辖。
三国:引渡,国际法院,出入境管理法,外交人员责任豁免,劳动争议管辖,cfr,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见索即付保函。
行政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行政复议,行政强制。
商法:股东代表诉讼,公司章程,债权人会议,会计账簿查询,取回权,公司僵局,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保险法和继承法的冲突。
经济法:劳动合同,环保责任主体,经营者集中,消法,审计法。
法理:法律的漏洞及填补方式,实证与非实证。
宪法:国务院职责,监察委员会,国歌法。
(二)备考建议
1.常考的知识点一定要把其所属的全部内容都掌握好,切不可满足于之前真题考过的某句话或某几句话。
2.最好过一遍精讲的书,否则容易遗漏很多结构上的知识点,而目前法考很重视这些法学专业授课过程中才会讲解的知识点。
3.踏踏实实,拿好法条和真题,不轻信机构老师,不过分依赖精粹和考前押题。
(三)主观题考点回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近3年主客观题反复考察)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和绑架罪的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主观题第三次出现)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中“故意”的区分(几乎主观题每年出现)
非法证据排除,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出现过一次主观题)
表见代理的要件
仲裁协议的效力,可撤销的情形(客观题出现多次)
撤销仲裁裁决管辖法院(客观题出现过)
委托合同的解除,无权代理的概念(客观题出现过)
上诉状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方法
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后又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定性,是否能视为物权担保(第三次考察)
建筑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
破产后出卖人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相关案件的管辖(客观题出现过)
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法院还是仲裁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客观题出现过)
本金和利息是否可以分开起诉
甲用从乙处借的钱入股,谁是股东
瑕疵股东转让后,受让人的责任(主观题出现过)
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主观题出现过)
股权的善意取得(主观题出现过)
代持股协议经过公证,实际股东能否针对法院对名义股东股权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
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完全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主观题出现过)
(四)法考主观题经验
1.题量极大,翻法条会导致做不完题。
2.案例指导用书和近5年真题是最重要的资料,机构编写的书参考价值不大。
3.刑法部分连续三年财产犯罪主观客观都是重中之重。
4.主客观互相补充原则,当年客观重点考过的知识点主观考察机率小,没考的主观可能考很多。
5.机构老师自己押的考点几乎没有考到,但很多人却说押中了,怎么回事?机构老师自己出的题没有考,他们抄袭了几道案例指导书上的题,本质上是案例指导押到了题。
6.前两年主观题为今年主观题的变化埋下了伏笔,今年的特点是前两年小趋势的放大化。
7.主观题的挑战,不在会不会做,而在于熟不熟练,能不能写完。
8.审题很重要,先看问题再读材料,今年的案例材料出现大量无关信息,不要写材料提到但是与问题无关的内容,这会导致后面没时间。(血的教训!)
9.打破主观客观范围的限制,之前客观题的考察点未来也会来到主观。
(三)主观题考点预测
刑法
分则:盗窃抢劫侵占抢夺敲诈勒索诈骗,交通肇事,非法拘禁绑架,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财产犯罪数额认定的学说。(财产犯罪重中之重)
总则:不作为犯罪,正当防卫,共犯中止,共犯脱离,共犯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三种具体情形(事前故意,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认识错误,自首立功。
民法
第三人欺诈,预约合同,抵押质押留置权,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共同侵权,合同有效的要件,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动产物权,与挂靠、交通事故、租借、提供劳务、劳务派遣有关的侵权责任(与民诉结合),夫妻债务,让与担保。
民诉
合同未履行时管辖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本证反证,公益诉讼,民法部分提到的内容,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和解,二审调解与和解,再审范围,有独三,证明责任,证明过程。
商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财产保险,冒名股东,代持股,股权善意取得,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僵局,忠实勤勉义务,票据的伪造、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