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征求意见,法考会有新变化吗

10月下旬,司法部发布了《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共计五章,28条,虽然是征询意见,但其中一些新规释放了法考变革的信号。

由于原文过长,小法摘取了与考生密切相关的部分重点解读。

关于学位证书

第六条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办理申请和信息核验:

(一)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属于享受放宽政策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原件;

(四)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审核规定要求出示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留存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归档。

解读:

在年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对报名材料的要求是:有毕业证书(能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则提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鉴于法考改革后,原先可以报名的非全日制法本和非法本生都被取消法考资格,小法有理由相信,对学位证书提出的新要求将成为未来报名条件的硬性指标。

总之,年4月29日以后入学的小伙伴们要做好心理准备。

增加电子证书

第十三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由司法部制定格式标准,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实施管理。法律职业资格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补发、更换,本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

纸质证书不可补发,下载个电子版的存起来更保险。

B类证书与A类证书取得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得重复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但是,已经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再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时,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原持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解读:

B类与A类的唯一区别在于拿到B类证书的考生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但考试成绩都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这两类证书在未来很有可能具有同等效力。

来源:司法部网站、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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