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面试考核
政治素质及道德品行背诵重点
(结合年最新法律法规汇总整理)
专题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通过,修订)
2.1律师执业的条件
2.1.1律师的定义:(1)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2)接受委托或者指定;(3)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考点:律师的定义)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1.2两个拥护和三个维护
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附: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2.1.3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条件:(1)拥护宪法、(2)通过司法考试、(3)实习期满一年、(4)品行良好。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2.1.4不予颁发执业证的情形(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2)受过刑事处罚,除过失犯罪外;(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2.1.5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2.1.6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记忆口诀:没律执证不律名。)
2.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2.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2.2.2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七可以)
(1)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3)接受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考点:律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2.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不得)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之便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收取对方当事人的财务和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7)教唆、煽动当事人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方式解决争议纠纷;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考点:律师执业禁止行为、/“八项规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2.2.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八项不得的处罚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考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哪些服务?)
2.4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嫌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嫌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考点:律师担任辩护人提供哪些服务?)
2.5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或辩护。除(1)委托事项违法、(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3)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有权拒绝代理或辩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考点:律师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和代理)
2.6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7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考点:会见羁押的当事人能不能帮家属捎钱?)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