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案在咱们中国占刑事案中的比例达10%到20%,比例较高。1.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自己所有的财物,如果是在他人的合法占有之下,把他偷回来的,如果认为盗窃罪的对象,保护对象是包括占有权的话,那偷回来的,也应该成立盗窃罪。盗窃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财产性的利益,甚至包括盗窃别人航空公司的积分,也是盗窃罪。盗窃银行卡,上网账号密码的,都构成盗窃罪。因为财物的表现形式有虚拟形式,并且还不断增多。误区: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私自认为在机器里面乱搞的,应该成立盗窃罪。如果骗的是人,就是诈骗罪。如果是机器就是盗窃罪。例子,用肯德基的机器漏洞非法获利二十多万,但实际却定的是诈骗罪。机器不能成为被骗对象的这个观点,已经过时了。未来的社会,会越来越多的机器对接人。其实是机器代行了部分人,行使了一些相对单一工作。以前是人面对另一人面进行处理,以后会更多人面对另一个机器进行处理。比如,机器可能越来越多代替保安。银行机器人引路,银行机器服务。现今,ATM机基本代替了人,甚至一群人的活。所以,骗机器相当于骗机器背后的人。2.盗窃罪的客观行为,客观行为。通说观点,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抢夺罪是公开夺取。犯罪的本质是犯罪分子和被害者的一种互动。秘密和公开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不是相对“天之眼”。盗窃罪之所以采用秘密方式,其实是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心存敬畏之心,不想让被害人知道。而抢夺罪而是藐视被害人,根本不把被害人放在眼里。盗窃罪的秘密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的。例子,甲在公交车上准备偷乙的手机,但是甲却说在等乙睡了偷,这说明对被害人心存敬畏,后面乙睡着了,最后旁边一堆群众说“抓小偷”,这就是典型的盗窃罪。抢夺就明显了,当着乙的面拿走乙的东西,然后跑开。
“明抢暗偷”是一直以来,无数先人们常期对抗这种常见性侵犯财产权益的经验总结。当现有的理论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时,以及未来的案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没必要改。盗窃罪的这个秘密还包括犯罪分子,自认为没有被被害人发现。因为犯罪本身就是犯罪分子的事情简例,甲趁全班都出去的时候,打开了乙的书包,拿走了乙的手机。甲以为乙不知道,就是趁这个时机乙出去时,拿的手机,但是这个被害者乙,却在远处偷偷看见了。说明,这种情况下,甲仍然对乙心存敬畏,还是构成盗窃罪。这也是通说观点。但仍有少部分观点,秘密地拿走财物是盗窃无争议。但是公开的取走他人财物,一半是盗窃,一半是抢夺。公开以温柔和平的方式进行取得财产定盗窃。比如说,水杯在乙桌面,甲抢了乙的水杯就跑,就是盗窃。水杯在喝水时,夺了水杯就跑,这就是抢夺。抢夺就是对物使用暴力,拿走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最大争议就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以温柔的方式拿走被害人的财物,通说观点是认为定抢夺。少数个别观点认为定盗窃。审判实际定义: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考试定义: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拿走了被害人财物。当然在法考当中,不能刻意推销某一种学说。司法考试在考查考生是否理解了某一种学说。在具体案件当中,是否运用该学说。司法部的观点很客观。所以法考的话,固执坚持某一种观点,无意义。他只考你说一种,然后清楚就行。所以现今司法考试,两种观点都会考。根据最后一本司法考试解析书可得,命题是多个老师,答案也只有一个,也都认同,但是解析答案时,就可能因为路径不同,导致个命题老师就主要讲析自己的掌握较好的那种解析。其实,也有其他命题老师的讲析,可能角度方式方法不一样。所以,听一个老师的全部比较好,这样思路就一种,不然易乱。这也是后面,司法部司法考试解释书不再出,答案不再公布的原因。缓一缓,延伸了解,例子,香港律师说,当着受害者的面,拿走被害者财物,就是定盗窃罪啊。这种行为,这些律师都是从德日回国的留学的,所以定盗窃罪正常,因为其没有抢夺罪。香港也是。只有盗窃罪和抢劫罪。咱们有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所以咱们的这种情况,不能跟德日和香港的刑法完全一致。其认为搞到人的就是抢劫,没搞到人的就是盗窃。秘密和公开无关,所以其盗窃罪的范围较大。咱们可是有盗窃、抢夺、抢劫三级模式。所以香港也是一样,接受英美法系传统,其与咱们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完全一样的。台湾刑法是既有咱们大陆法系,同时也受英美法系影响,但其审判实务中,认为盗窃是秘密的,抢夺是公开的。因为咱们中国的观念当中,公然的和秘密的,其危害性是不一样的。刑法中,很多都有这样一句话“在公开场所当众的,公然的”,要“从重处罚、加重处罚”。直接意味着,立法者在立法时都认为秘密和公开,是有区别的。咱们社会对这种秘密和公开是有所社会习惯的不同标准的。考题真例子,一个女乙的摔了一跤,钱包掉地上,甲当着乙的面拿走了乙的钱包,乙说“不要拿”,甲说“就要拿”,然后甲跑开了。官方答案为,盗窃或抢夺。就是当中一罪择一选择。这是两种观点,都必备。继续考题真例子,有个老太太乙在家里,甲偷偷来到乙家里,但是乙突然从床上坐了起来,当着她的面拿走了其一个金耳环,此种如何处理。其实是考了两种观点。问如果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那定什么罪?那这种行为就不是秘密窃取,不是盗窃罪,而是公然夺取,应该定抢夺罪。问如果认为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那定什么罪?盗窃罪就含公然夺取,当着老太太这种窃取行为,就应该定为盗窃罪。所以,真题来看,两种都要知道和掌握,因为都可能考,还可能一起对比考。例子,假如,当着别人的面拿走别人的财物的题,如果要求“只定盗窃罪,不准定抢夺罪”,那这样考的话,就直接违背出题的底线了。不是主流观点不说,以往还考两种观点。所以这样的题不会出的。例子,法硕考试真题,某教科书认为,盗窃罪可以是公开进行,请问这是什么?答案是无权解释。后面还有其他无关选项,如类推解释。3.认定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共五个标准。后面三种是最新增加的情况。五种情况是并列关系,只要一种即成立盗窃罪。入户盗窃,但是没有盗到钱。成立盗窃罪正常,但是是未遂。成立犯罪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概念。成立犯罪如同进入跑道,犯罪既遂就是达到终点。要达到盗窃罪既遂,必须要拿到一定数额的财物。增设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个盗窃罪条件,并不受数额和次数限制的约束。其原因,这三种行为不仅仅只是侵犯了财产权益,并还有侵犯人身权力的可能性。扒窃很可能导致受害发现,并引发人身冲突。入户盗窃一样进入房内,一旦发现也容易发生人身冲突。携带凶器更是时刻准备着侵犯人身权力。扒窃,应该理解为,其财物为“和被害人贴身的财物”,贴身就意味着人和财物紧密相联。犯罪分子要取走财物,就必须要把财物和人进行分开。这样就容易惊动被害人。这就是扒窃,就容易侵犯人身权利,毕竟贴了身。注意,如果这个财物仅仅是近身,那取走行为就不是扒窃。因为扒窃这种情况是后面扩大的,其不受数额和次数限制,所以要控制使用范围,如果再过分进行的扩大解释的话,那就会导致太多意味情况,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数额,数额较大判三以下,数额巨大判三到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判十年以上到无期。难点就是东西的价格与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进行对比的标准问题。目前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种数额到底是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几乎不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想法,就是把被盗财物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这种审判实务中,采用鉴定方法基本正确。因为犯罪分子,其对盗窃的财物基本都是无确切数额想法,“能偷到最好,有点也行,多点最好”都可能同时存在。所以所有偷盗案件都以偷到的结果进行定罪,有什么额度算多少罪。这也不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为主观上是不定数,只要符合客观,就相当于符合了主客观了。特殊案件,行为人主观上只想偷一点小东西,结果却偷出了远超计划的意外结果。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根据结果直接量刑。例子,北京两农民甲乙,跑到农科院里的试验田里,偷吃了两颗葡萄,甲乙认为可能几元吧,最多最多十多元吧。俩人连犯罪的故意都没得,这仅仅只是小偷小摸的注意。后面物价部门鉴定结果,此俩葡萄价值十多万。此甲乙两人觉得是想不到的。这种情况,最后就没有定为犯罪。再例子,女保姆甲偷了主人乙的一部诺基亚vertu手机,后来物价部门告诉甲,此手机价值几十万,但保姆肯定不会认为这么多。但肯定觉得应该是几千元,这就是认定为价值几千的相似手机鉴定结果的盗窃罪。这两种情况下,农民和保姆都是没看清价值,保姆还能看懂一点,农民就永远没想到差距这么大。这种意外取得特别巨大财物的情况,就要考虑普适性,葡萄就要参考一般的相似的高价值常见葡萄。手机也是类同评价。但是这是在盗窃者不知其真实价值,并且以为是普通产物的情况下。这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存在巨大误差的情况下,基本都弱势群体,其不懂真实价值正常。简例子,到一个家里条件很差的土房子里,以为有点传家宝之类,结果什么都没有,为了应正“贼不走空”,盗窃了一块陶碗,以为是普通的碗还有个缺口,自觉无价值,结果却是他们家古董。最后物价部门确定了价值5万,这种情况就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主客观不一致。盗窃数额的计算,一般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但越来越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情况,有可能盗窃财产凭证,有价证券,比如盗窃银行卡或存折,盗窃购物券。尤其是盗窃银行卡或存折是不一定会对被害人造成损失。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盗窃金额以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为限。但是像这种盗窃购物卡这种,其受害者无法进行补办,盗窃了就相当于金额也全部被盗窃。所以最终,其本质是给被害人造成了多少财产损失为准。盗窃之后的销赃行为,原则上认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盗窃违禁品、毒品、假币等等。不计数额,也应该定为盗窃罪。同样的抢夺罪,抢劫罪,也是一样,就是抢劫抢劫毒品、违禁品、假币的。例子,甲抢夺了乙财产,但这个财产是二十万的假币,定为抢夺罪是没问题的。官方答案是既遂。虽然是假的,但是量大。例子,甲到商场偷黄金,偷回了后,发现只是装饰品,样品,假的,最多只值元。事实想偷三十万元的真黄金。官方答案是未遂。元量小。尽管都假的,但实际受害者价值是差距很大的。所以未遂和已遂区别。4.盗窃之后销售赃物的行为。原则上是事后不可罚行为。如果盗窃后的销售赃物是有明显的欺骗故意,那就是前面盗窃罪和后面的诈骗罪,两罪数罪并罚。明显的欺骗故意是指,通俗的比喻就是进行了不等价交换。例子,甲偷了乙一个黄金,黄金价值一万,但是甲伪装黄金为限量版,卖了六万。前面是盗窃后面是诈骗。然后数罪并罚。再例子,甲偷乙一个普通财物古董赝品,后面甲把其伪装成为古董,把其卖了。其差距巨大。这就是不等价交换。就这也是前面盗窃罪后面诈骗罪,数罪并罚。如果再次出售,基本是等价交换,那就不构成犯罪。5.盗窃罪既未遂的判断标准。盗窃罪作为一种取得型财产犯罪。其既未遂标准,无论盗窃还是诈骗,本质上都是取得型财产犯罪。所以其既遂标准是以是否以取得了财产为衡量。取得的本质就是控制。补害者失控,犯罪者控制。刑法理论采用控制说,并进行扩大解释,只要接触到,进行了短暂的控制也是控制,或者曾经控制过,甚至可以说接触过就行。如果从受害者角度就是失控说。两者最后都达到了统一结果。只要取得财物,放置到受害者通常找不到的地方,也是既遂。例子,甲偷了乙手机,放垃圾桶。这样也是既遂。再例子,甲偷乙行李箱,放置小区里土堆里埋上,这种情况下被害者仍然找不到。也是既遂。小东西只要握在手里或口袋里,就是既遂。大件物品,比如空调得带出其商场,或特定监控区域之外,才算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