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试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的考试,关于客观题,全是选择题,分为试卷一、试卷二,分别分,共道题目,由单项选择题(50道)、多项选择题(40道)、不定项选择题(10道)构成。
相信同学们都有这样的感觉,就是真题做了N遍,答案都能记住了,为什么我还考不过?那么,我想问你,这个真题的考点你能记住了吗?A、B、C、D四个选项为什么对、为什么错,你真能了如指掌吗?如果你的答案是:“NO”,那么我告诉你,咱们以后“客观题主观化解答”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这样我们便能将真题的作用利用到最大化。
且看中公法考演示“客观题主观化”。
代理的认定
代理,属于法考基础知识,需要掌握。
问题: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请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代理?
答案:不属于。
理由: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需有三方当事人、二是从事法律行为、三是需有有代理权、四是需为本人利益。本案例中,甲冒用乙的姓名领取本属于乙的稿酬,不是从事法律行为、也不是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不属于代理。
本案例中,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题中,甲领取本属于乙的稿酬,使甲获利,乙受损,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不当得利。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属于法考重点,考试重在考查其法律效果。
问题: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甲有权撤销,是否正确?
答:正确。
理由:第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乙超越代理权限,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
第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甲追认后,由于丙存在欺诈行为,乙丙之间的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且乙从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甲,所以被代理人甲享有撤销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继承,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决,政府的征收决定、合法的拆除和建造等。
问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请问:房屋目前属于李某所有,请问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
理由: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在吴某、李某未离婚前,房屋虽登记在吴某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年2月1日,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法院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自此判决生效时,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此房屋也由李某享有。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为大家介绍相关解答方式,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掌握主观化解答方式对考试也会更有帮助,顺利考过也只是时间问题,感觉对自己有帮助的考生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如有其他法考问题,可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