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狭义的自发的自己危险化行为: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自己的法益,仍然实施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害的,该行为在刑法上没有意义。
二、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
1、概念: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即被害人意识到并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遭受了侵害结果,但行为人的参与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行为人参与了被害人的自发的自己危险化行为)。
2、处理原则:
(1)在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中,被害人的行为是导致侵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即被害人自己支配了侵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只是参与了被害人的自己危险化。
(2)被害人是正犯,其自冒风险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也不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属于共犯,按照共犯从属性的原理,正犯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不管在从属性程度上采取何种学说,都不能将侵害结果归属于共犯行为,共犯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都不成立犯罪。
(3)被害人过失导致自己重伤、死亡,而行为人参与了被害人的自己危险化的行为的,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对象要求是“他人”),按照从属原理,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