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笔记刑法解释的方法技巧

刑法解释的方法(技巧)只是提供了探求法律含义的路径,即提供解释结论,但其解释结论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平义解释:

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解释;但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刑法中大多数的解释结论是按照平义解释得出的。

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

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是含义。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类推解释。

如:

(1)将“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解释为包括用法上的凶器。

(2)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解释为包括证据资料。

3、缩小解释:

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如: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4、反对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并且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

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未满2年,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5、补正解释:

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正”,而非“补”。

如:把《刑法》第条洗钱罪规定中的“没收”解释为追缴(包括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补正解释。

注:刑法用语的同一解释结论,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技巧或方法。即对一个条文中的某一术语的解释结论,不能既采取扩大解释,又采取缩小解释。但是,针对同一词语,在不同法条中,可能有的应作扩大解释,而有的要作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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