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1号)文件精神,从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实施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
二、科目介绍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核安全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核安全案例分析”为主观科目;其他科目均为客观科目。
三、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1年。
5、原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截止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四、报名办法及告知承诺制
符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