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法律专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携带证件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务安全管理系统的审核下,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没有证件或身份证者,不能参加考试。
一,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考场内不能喧哗、走动、干扰他人考试、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喧哗等干扰考试秩序;
2.考试中不准窃窃私语、东张西望、互相打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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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与他人互换考卷(答卷),不得偷看、抄袭他人的答卷,不得容许他人抄袭;
4.超出规定时间的进行作答;
5.考试时,不得携带考卷(答卷)、草稿纸及考场发放的资料,不得抄录、存储、传送出考场;
6.不能有任何其它违规行为。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参加司法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有投票权;
3.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4.具备完全的民事能力;
5.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学学士及相关学位,并在三年内从事法律工作。
6、已取得学籍(考试)、或具有相关学历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统一法
7、所辖县,旗,各治州,所辖县;中央、省、市、区(重庆市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地区除外)县级市、区,但乌鲁木齐市除外。
三、如有以下情况,将不能申请参加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刑的;
2、曾被撤职或被撤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证书的;
3、被撤销法律职业资格的;
4、年内不得参加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逾期未满或终生不得参加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
5、因严重失信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将其纳入诚信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