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存在潜规则或雷区,我不踩雷完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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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法院司法技术室已经15年了,每每谈起为何要离开(有很多人都有很多揣测),其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就是法院的技术人员不能以法院的名义从事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

半路出家开始学习法律的我,还是很能理解‘自审自鉴’存在的制度问题,也毫不犹豫地选择辞职,离开‘舒适区’去闯荡一番。对外统一委托的制度设计,其实一开始就是给法院司法技术人员找点‘差事’,其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十几年来发展来看,有作用(程序上的)但谈不上重大,各地又在探索让各法院自行委托,这说明法院自己还是知道其未来存在和加强、发展的必要性。

转眼间,离开法院之后十几年没有出具和签字一份鉴定书(虽然注册申请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但一直还在做一些鉴定咨询工作(专家辅助人),为何如此呢?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1、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公信力和鉴定能力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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