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包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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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鄂01民终号、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考试“包过”协议违法,“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

王向农希望通过签订司法资格考试“包过”协议,获得司法资格证书,并进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在对方没有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王要求对方返还费用。

可以想象,这是一个根本不能履行的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司考协议》和《工作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欺诈须使受欺诈方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本案中,王向农希望通过支付相应对价,使得自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及获得协议约定的工作岗位,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王向农主张其受到欺诈,缺乏事实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司法部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可能确保司法考试包过;同理,要获得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机会,也须通过湖北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的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要享受正规编制科级干部待遇,应符合公务员任职定级相关规定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并非某公司或个人可以实现“包过”的事项,这是社会大众普遍知晓的常识。

(二)王向农在明知或应知前述常识的情况下,仍然与任文朋、沈琳签订《司考协议》和《工作协议》,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及公务员任职机会,侵害了社会不特定公众平等的职业资格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案涉《司考协议》和《工作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三)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需解除。一审认定《司考协议》和《工作协议》有效并裁判解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向农基于《司考协议》和《工作协议》向任文朋、沈琳支付了17万元,任文朋、沈琳已返还7万元,现沈琳还需向王向农返还10万元。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财产返还,本不涉及利息收取问题,但任文朋、沈琳对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利息并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对王向农有利,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王向农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解除《司考协议》和《工作协议》不当,本院相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鄂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鄂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沈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向农返还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

三点看法

第一,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想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工作机会,还是要依法获得,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否则可能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第二,即使很多律师也强调“包过”协议合法,因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从判例说明,虽然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是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的合同“自始无效”。

第三,大家都要有法律消费意识。不要在请客吃饭时大方和舍得花钱,遇上法律服务就要免费提供。律师的一个建议,可以免去你的麻烦,少损失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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