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据报道,自年我国组织首次司法考试到年实现司法考试的圆满收官,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全国有万余人参加考试,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其中有近一半的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还有大量人员从事立法、行政执法、公司企业法务等法律工作。
应该说,司法考试选拔储备了大量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也让一些人的人生因之改变。不过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深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从年2月5日开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7日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2.8万余条。汇总梳理后,修改完善的《实施办法》终于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今后,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就正式成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了。
在名字变更背后,首先体现出的是必须参加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实施办法》明确,除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都要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此前,我们曾经不止一次看到过个别地方的红头文件出现违反上位法的情况,还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开出了涉嫌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例如,年新华社、《纪检监察报》都曾报道过一则“奇葩罚单”的新闻——某地数万平方米农用土地被非法征用,8年来当地国土部门连下4道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征地行为不仅未得到阻止,占地面积反而越来越大。究其原因,是罚款标准仅为1元/平方米……
今后,除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行政机关中的法律顾问,涉及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也都要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这样一来,必然大大有利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正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深化。
此外,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方面,《规定》还明确了禁止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考,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考处理,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人员都不得报考。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人的素养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从法律和道德的层面提高门槛,曾有犯罪前科,曾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人不得进入法律专业人才的队伍,这既可以确保队伍本身的高水平,也明确地给了全体公民一个清晰的信号——诚信守法才是通行证,违法失信行为可能会在很多方面承担相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