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共同犯罪

为什么学习共同犯罪?全国法律硕士统一考试认为,要成立共同犯罪,两人都必须要达到责任年龄。也就是说,没有达到年龄的,不能成为共犯。但司法考试中的共同犯罪对年龄没有太大的要求。

共同犯罪更加强调因果共犯,更加强调客观层面上的。违法是客观层面上的问题。

例,甲砍丙,但力度单独不致死,同时乙也砍丙,单独力度也不致命,但双方加一起,乙却死了。最后,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其违法是共同的,客观行为是共同的,责任却是分别的。都是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根据其甲和乙的年龄不同,可能刑法处理不一样,假如乙只有11岁,就未达到刑法处理年龄。

共同犯罪更加强调的是客观不法行为的共同。两人一起,故意,做同一件事,还都清楚共同犯罪的概述,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客观相统一性。共同犯罪的违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共同犯罪的整体性。部分行为为全部责任,也就是每个人都要对整体结果承担责任。

立法者是要严惩共同犯罪,因为这种易形成“三人成虎”,所以要严,那怕在整个过程中,自身行动较小,但只要参与了,都要为最终结果负责。犯罪是一样的,但可能因在整个事件贡献小,是从犯,可以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这是处罚的问题,不是罪名的问题。如果不是共同犯罪,每个只要对自己的结果单独承担责任。

例,非共同犯罪,则甲对甲的行为承担责任,乙对乙的行为承担责任。甲乙共同犯罪,则甲对甲乙共同行为承担责任,乙对甲乙共同行为承担责任。

例,司法真题,甲乙两个人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房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结果却是孩子,小孩中弹死亡,身上仅有一颗子弹,也不知是谁打中的。在这个案件甲乙两人无杀孩子的故意,那就不是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甲乙两人都应该有过失。因为到茅屋边打猎,肯定没有遵守打猎规则,打猎应该到专门区域。不是共同犯罪,接下来就是,甲乙分别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无法查清楚这棵子弹到底是谁打的,事实存在疑问。过失犯罪要造成犯罪结果,而这种结果无法判定,事实存在疑问,选择有利于被告的处理原则,所以均判定为无罪。

反想,如果定罪,那能定哪一个的罪,定一个范罪可能正确,也可能冤枉两人或两个人都有罪,可是这样因为只有一颗子弹,肯定冤枉了一个人。刑法不能冤枉人,就算曾经冤枉了也要纠正。定罪量刑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只能不定过失罪,不冤枉甲乙。现在刑法指导思想是宁可放过,也不可杀错。

而且现在是疑罪从无原则。民事责任存在无过错追责原则,甚至可以奉行过错推定。而刑事责任很残酷,很严肃,所以适用时要非常慎重。一定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民事责任可以冤枉很多人,被冤枉了,就当捐款了。捐款还勉强可以接受,可是捐人身自由就不可能了。咱俩一起犯的事,我承认。可后面你再接着办,我也不知道啊。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共同到什么程度才成立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就是共犯,但与刑法不符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有部分想法一致就行),要求各个罪名不完全一致也行。如果客主观完全一致更是共同犯罪。

例,甲教唆乙对丙进行抢劫,但乙一直跟到丙屋内才进行了入户抢劫。这时,结果尽管是入户的抢劫罪。乙构成入户的抢劫罪,甲乙形成共同犯罪,但甲只是对抢劫这个行为负责,对入户这个行为不负责。尽管都是抢劫罪的罪名,但是程度是不一样的。那怕两个人的罪名不完全一样也一样能够成立共犯。说明,甲和乙盗窃丙家,甲望风,乙实施,后面成功到手后,甲乙分开回去了,甲走后了(这走开,可是真的是句号了),乙却后面下楼时被丙发现并实施了抢劫(以为结束了,结果只是逗号)。他俩仍是共同犯罪,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相当于盗窃加打人)。因为这种情况下,甲虽然未完全走过乙的全部过程,但却是在前面盗窃过程中,甲也是有付出的。但至少部分范围内是有重合的。被骗着做了不法行为,不是你的错,叫你去的才是。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成立的标准是两人以上+故意犯罪+客观不法行为是共同+主观想法一致。两人以上和故意犯罪以及相同的客观不法行为易理解,不展开。重点强调主观上,不存在谁支配谁,谁控制谁的问题。

例,一个大人和一个小孩去抢夺,经常小孩更厉害。各自人格独立。各个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意义能够基本理解,有大是大非的辨别能力。知道自己干什么,也知道自己和对方共同在干什么,相互之有意识疯狂的交换,能够彼此帮助,这就是共同犯罪。各个行为人的客观不法行为是共同的,不存在谁支配谁的问题,谁控制谁的问题,主观上对行为的基本意义能够理解,也就是有大是大非的辨别能力,那就是共犯。

例,大人甲和13岁小孩乙自愿一起去抢劫,共同实施就是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跟年龄没有多少关系,但是孩子如果太小,比如三岁,那他就不是自由意志有大是大非辨别能力的队友,而是完全受控制的工具人,那甲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犯罪当中,两人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间接正犯一方处于支配的地位,另外一方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傀儡),是单方主导的。共同犯罪是自由恋爱,间接正犯是单方指导。间接正犯就是自己不直接实施犯罪,而不懂自己心的工具人(傀儡)进行犯罪。如果傀儡明白自己的心思并加以实施,那就是共同犯罪。

教唆犯,实行犯的共同犯。但如果懂一部分呢,懂多少就是共犯多少。

例子,甲想乙一起杀人,结果乙不干,最后甲又说,你用枪把这个电视打烂就行,乙同意了,结果电视后面有绑着的丙。这个过程中,乙损坏财物的犯罪是与甲共犯,而打中后面的丙,乙就成了工具人,这个杀人犯罪就是甲的间接正犯,乙无关。

例,甲准备对丙实施绑架罪,目的是非法拘禁加勒索财物。此时,甲叫乙去绑丙,并骗乙说是因丙欠钱,但乙说要钱肯定可以但绑人是非法的是不行的。但乙仍同意,去绑了丙,然后找丙家人要钱。最后,甲乙都被抓,这时乙在非法拘禁的行为是清楚的,这个是共同犯罪,后面的勒索是乙不清楚的是与乙无关。前面的甲乙都是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后面的勒索罪就只是甲是间接正犯,乙无罪。综合,甲犯绑架罪(非法拘禁加勒索财物),乙犯共同犯罪的非常拘禁罪。

历年法考经常考这种共同犯罪,甲想法部分告诉乙而实施。尽管看着相似,但咱俩真的不是一样滴三、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第一是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定义其是故意犯罪),由于比较简单不展开。

第二是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同时不同心(定义要求主观一致,这种是主观不一致,需单独判定)。

例,甲想杀丙,乙也想杀丙,结果甲乙同时打中丙,但丙只有一颗子弹,也无法判定是甲还是乙。甲乙都有杀丙的故意,但甲乙两人想法无沟通无合作,这时判定,只能单独各自判定,甲犯故意杀人罪,打中就是已遂,没打中就是未遂,因为无法判定,只能选择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同理,乙也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再同例演变,甲乙相互认识并决定在某时某分同时两个方向打丙,同样的结果,但这里甲乙两人就是共同犯罪,都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第三是实行过限,就是超计划的犯罪。分为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非重合性过限就是甲乙同时犯罪,结果后面乙再进一步犯了另一种罪,而甲未知,后面的另一种犯罪就是不是共同犯罪,但前面第一个罪还是共同犯罪。

重合性过限,就是甲乙共同决定去犯A罪,但是同伙的乙却干出了稍微超出A罪的A+罪,但新罪大家也能都能接受,比如故意伤害,最后可能致人死亡,这样结果只是稍微超出,但皆正常,同样构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例,甲叫乙一起去打击丙,丙可能受伤(正常目的的共同犯),也可能因过而死亡(重合性过限,尽管已经超计划,但是在可以正常推导出现的结果)。因为伤人容易导致死亡,所以立法者也专门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重合性过限,全体行为人都要对重合性的结果承担责任。间接正犯是不成立共犯的,前面已经讲过,尽管有帮手乙,但其主观不一致而成为工具人,其与共同犯罪定义的主客观相一致不符合。

片面共犯,简要说明,“做好事不留名”,分为三种,片面的共同实行犯、片面的教嗦犯、片面的帮助犯。

片面的共同实行犯指,就是指乙参与了甲的实行行为,但是甲却不知道。

例,甲杀丙时,中场休息,结果乙过来补了两刀,而甲却未知,回来后再助力几刀,结束了丙。这时乙构成片面的共同实行犯。因为乙参与了实行行为。实行犯也叫正犯。同理,片面的教嗦和帮助都是一样,参与了,却另一方却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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