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网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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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3日电(记者郝孟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司法解释自年9月4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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