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考民法第1课民法的概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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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1、民法是法律规范的体系。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是不同系统组成的系统。自然界的体系遵循自然的法则,而人类社会的体系则要复杂得多。规范是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

2、民法中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上的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因财产而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的支配关系和流转关系。财产支配关系的规范构成物权制度,财产流转关系的规范构成债权制度,这就是传统民法财产权制度的二元体系。财产关系不仅包括有形财产关系,也包括无形财产关系,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无形财产关系已成为民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有形财产就是有一定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财产就是

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无形财产还有一层意思,特指知识产权,这是基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而作出的界定。实际上,无形财产的范围是有形物的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

(2)、民法中调整的人身关系,指与人身相联系又不直接体现为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是法律赋予做人的资格,是自然人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在法律上不能转让与剥夺。调整人格关系的规范构成人格权制度,体现民法对人格尊严和相关伦理价值的确认和保护,调整身份关系的规范构成身份权制度,体现民法对因不同社会身份产生的个人利益份额的确认和保护。身份关系,指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身份关系由民法调整即为身份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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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性质其调整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由于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必须将这些社会关系的参与者(民事主体)置于平等的地位,将其视为各自独立的、彼此互不依赖的当事人,排除任何个人、团体的政治权利、经济实力、行为能力的差异等因素对处理民事关系的不利影响。

(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民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任意性规范对民事主体实施行为仅起指导性作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和决定实施某项行为。

(3)、肯定解决争议方式的多样性。与民法尊重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自主意志相联系,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包括选择诉讼和选择仲裁、第三人调解或自行和解等。

(4)、强调救济措施的公正性。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受侵害人权利的救济。民事责任除了根据责任构成的有关原则和规则认定外,还应本着社会公正、弥补损失、合理负担、团结协作的原则和方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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