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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点四: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立项
1.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立项
2.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3.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的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起草
主体
1.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2.起草部门的工作应当按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道(不能直接上报)
程序
1.[上]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2.[下](1)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3)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3.[左右]起草部门应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结果
提交送审稿,应当由起草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审查
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年行政体制改革后具体体现为司法部)
程序
1.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2.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