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备考几个月,又参加了“日断百案”式的高强度考试,然而,谁能想到,以下这三种方式会导致成绩无效,一年辛苦白费!
今天,合合菌汇总了这三种的情形,一起看看吧~
01
报名无效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02
携带违规物品进出考场
年11月,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了两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京司违处决字[]》,其中涉及到违反考试纪律的情节如下:
0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侯某在参加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第二批次卷一考试开考前,经监考人员提醒后,未按考试要求将手机关机后放置在指定位置,并将手机中有关学习内容抄写在草稿纸上。监考人员发现后,对侯志友进行了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草稿纸,对其进行了询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02将草稿纸违规带出考场
袁某将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第一批次卷二考试草稿纸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和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袁佳将草稿纸交回,袁某未做任何回复,也未及时将草稿纸交回。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以上应试人员,违反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03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年12月,上海市发布一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其中提及:
蔡颖佳在参加年10月17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过程中,存在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行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以上应试人员,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04
合合菌寄语
备考不易,合合菌要提醒大家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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