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历经了由低向高,由简入繁的一个历史进程。宋代处于中国古代君主集权统治的中期,上承唐朝五代之治,对于唐五代时期的旧制有所继承,随着时代的发展,继承旧有制度的同时,又面对新的问题与社会矛盾,宋朝为了适应国家治理的需要,创新性的政治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这些新的政治制度顺应了国家治理的当下需求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后世所传承。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是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新创政治制度之一,它既有历史的借鉴,也顺应了时代的需求,反映了唐以降宋开始的地方行政、司法、监察等变革成果。
提刑官创置及其沿革
宋代开国之初便提倡“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国家的治理与治吏,均以狱讼为重。狱讼事关百姓疾苦,尤其是与之性命相关的“刑辟”大狱被认为是国家政务之首。无论是宋朝的皇帝,还是士大夫,都对此达成了共识。
宋初的御史台及其官员主要负责刑事大案,监察百官、整肃纲纪的监察事务不再是其首要工作职责。科举考试创法科一门,皆以律书试判,即进行司法考试。宋代如何看待执法官吏的地位并如何选任这类官员,也体现了当时执政者的司法理念。
宋代的皇帝和士大夫均认识到法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开始重视司法官员职能的良莠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这一治国理念。
太宗年间时常发布各州辅助监司长官审理案件的司理参军和循法议刑的司法参军均要慎重挑选的诏令,并依其公正司法、严明执政的作用授予他们较高的地位,享受较高的捧禄。
既然法官职事如此重要,那么人选的资质标准,除通过科举考试外,宋代皇帝认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从事司法活动的官员必须是明白法中之理的儒家知识分子;第二,除儒家义理外,还需要通晓律令,熟悉国家管理;第三,执法官员要做到明义理、谙法律与晓吏事三者合一,须在科举考试中额外增加一门法律考试,从而保证了官员较高的工作品质和专业性的法律素养。
宋代对于官员,尤其是专司审判职能的官员须谙熟法律条例提出较高的要求。在这样一种官僚体制内,提刑官作为中央维护地方公正秩序的代表,类似于今天的省高院的法官,兼检察院检察长,他所从事的具体事务恰好较为全面的反映了宋以来执法官员的专业化历程。
提点刑狱官产生的历史渊源
提点刑狱官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宋太祖时期任命在宋朝各区域巡视的监察御史。这类官员的派遣早有先例,至晚可以追溯到汉朝,唐朝和五代时期也曾使用过。
直至宋代,在边境特别巡回区,将指定这类官员及其任期变为定制,便产生了提点刑狱官的职能。宋以来,提点刑狱官一职历经创建、废止、复又设立的变革,直至北宋末年,才成为常设机构,南宋时期得以保留。
早期的提点刑狱官通常是在特定地区审查州县的司法判决,并监督审判程序,审核下级递交给转运使的奏折。依照宋朝的法律,县令有权判处一百杖以下刑罚的案件。
若是要给罪犯处以徒刑以刑罚,县令可以决定,但必须交由上级审核。知州有权判处徒刑以下的案件,但若处以流刑或死刑的案件,须上报监司进行审核。提点刑狱官便自发参与了上呈重要案件的审核。
提点刑狱官的文武兼治
这里谈到的文武兼治,不是依职官性质所划分为文武官员角度加以分析,而是单就提点刑狱官自身所具有的文武才情,治世中所显示的文韬武略来说明提点刑狱官职能的综合性。
宋朝统治者以武力夺取天下,十分警惕唐代“大率节度、观察、防御、团练使,皆兼所治州刺史”的历史教训。五代时期以来,为防军政合一造成地方割据,均通过设立文臣知州来削弱地方权力。宋代君主设立文官罢除地方割据,收缩权力,严格控制武官势力的攀升,从思想与制度两方面缓解君主对于地方权势的心理忧虑。
伴随着宋朝疆域的扩张,朝廷为了更确切地了解州县实际情况,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提点刑狱官便作为州一级官员,纳入到了体制内。随着提点刑狱官有效的发挥了联系中央与地方的作用,拓宽了中央与州县信息的交流,提点刑狱官的职能也日渐丰富。
提点刑狱官的培养机制
宋代官员的培养离不开综合性考察。但是,能够享有考核权利的前提,便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自隋朝以来,科举考试已被后世统治者作为加强中央权力、控制社会的一个有力手段,也被平民百姓作为进入统治精英阶层的重要途径。
宋代统治者在延续固有传统的基础上,根据特定的国情,统治者凭借自己治理国家的喜好、个人修为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对考试科目作出了相应的增减替换。
伴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科举日益成为影响国家举才用贤,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宋代通过科举纳仕选拔人才,在具有鲜明的任用文官为特色的时代背景下,以科举考试科目为路径,伴以为晋升考核而做的相关考试规定,有助于后人了解宋代统治者在官员任用时的具体标准,进而发现整个官僚体制在选任、提拔、贬黜、进阶官员等一系列基础事项的一般原则。
官僚体系的庞杂繁复决定了其运行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共同性。但就其整体而言,还是有一个一般标准可循的。单个职官的产生、形成与发展,必须依托于时代背景的需要与整个国家机制的运转。
人文环境
宋代,“重文轻武”是常识,为了降低武官在政治中的影响,宋代开国者及其继任者有意培养了文官的威望和权力。他们对待维护法律与秩序的方式使得这一点愈发明显。
同时,具备综合性才能的提点刑狱官也是从任职文官中加以举荐。他们受到皇帝的体恤和尊重,并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从中发挥支配性的作用。
科举与明法科
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联系官与民以及社会其它各个阶层流动关系的核心制度。
宋代的法律考试无论是考试规模,抑或是考试种类,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宋代是自唐朝兴“明法”一科以来,用考试专门选拔法律人才最为讲究的一个朝代。法科考试的兴旺,极大地提高了官员对于律令的熟悉程度,也有增强了官员的业务水平。
相对而言,民众对于法律的熟识度,也基于科举中法科的增强而有所提高。在纠纷涌现的现状下,制度对于法律的重视与民间对于法律的运用,可以说是相得益彰,却又互相隔离。
提点刑狱官任职的标准
宋代提点刑狱官的选任(含文臣和武臣)方式,主要包括:皇帝亲擢、宰执堂除、跨路级地方长官辟除。除此之外,还包括其它形式的选拔。
皇帝亲擢是宋代提点刑狱官重要选任方式之一,表明了统治者对一路司法监察长官的重视。皇帝凭借自己对于人选价值判断,通过交谈,了解其为官理念,进而亲自选任提点刑狱官的实例不胜枚举。
堂除是宰相府、枢密院任免官员的制度。真宗开始委任宰执在政事堂授予提刑使一职。仁宗后,堂除正式成为提点刑狱官的主要选任方式。神宗王安石变法期间,宰执的权力曾一度扩大。元丰改制后,因为需要设立的路一级监司官员数量众多,皇帝无暇顾及,由三省、枢密院职掌堂除职事,提刑官的选任权由宰执大臣决定。这一方式一直延续到南宋。
跨路级地方长官的辟除源于南宋时期宋金、宋蒙两次战争的影响。朝廷为了抵抗外来侵略,增设了宣抚使、制置使等跨多个路级区域的长官,赋予了他们决定路一级监司的任免权,地方权力也因此得到了极大的扩充,产生了跨路级地方长官辟除制度。在南宋战乱时期,跨多个路的行政长官可以运用自己的特殊权力来辟除提点刑狱官,满足及时应对特殊时期国防与治安的需要。
除上述三种主要任免方式外,官员举荐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官吏的选任制度中,荐举可以说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
推广至提点刑狱官的选任中,尽管需要一定的任官资序,但皇帝、执宰的选任主观随机性过大,而官员的举荐则更为常规、稳定,能较为有效的向统治者充分展示被荐举官员并从中挑选适格的人才。因而,为了选出最优秀的人才,维护地方治理,统治者非常重视内外官对监司的举荐。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富有改革精神与创造力的朝代。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以武力夺取天下,历经藩镇割据的战乱,深谙“中央集权、遏制地方势力”这一治国方要的重要性,创设了“重文轻武”的行政制度。
宋代较以往朝代而言,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敕令的颁行,单就其颁布的法典、敕令数量,可谓空前。朝廷所制定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指引、调节百姓的日常行为模式,为其平定纠纷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