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综合。
本书采用构成要件、违法阻却、责任阻却这三阶层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以体现原则与例外、客观与主观的层次性要求。
本书所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论体系)呈如下结构:
构成要件:客观构成
主观构成
违法阻却: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其他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责任能力阻却事由
法律认识错误
缺乏期待可能性
法考大纲就年用的是三阶层,但除了年所有的题目四要件都可以从容解决。
至少对中国这样一个法学后进国家,四要件还是很好用的,最大的好处在于让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很容易上手。
罗翔老师本人比较赞成三阶层的,所以,罗老师的教材无论是司法考试的教材还是中国政法大学给学生上课编写的教材都用的是阶层论。
二、三阶层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的区别
所有的题目四要件都能解决,除了年的一道题解决不了。
但是如果你采取四要件的话,记得打上3个补丁,那样在考试的时候,四要件跟三阶层就没有任何的区别了。
四要件:相当于这本书,有四个边,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这个四边形可以框进去就叫什么呀,犯罪,框不进去那就不是犯罪,以为它是一个平面式的结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前几天,湖南省有个12岁的小孩儿,把他妈妈给杀了
那在四要件看来首先看主体
主体:达到犯罪没?没有。那好,放了,回去上学去,还是好同学嘛。
小孩都说了,我杀的又不是其他人,是我的妈妈嘛
那如果是主体符合了之后,再看主观方面有没有故意,有没有过失啊,如果主观方面也有,我们要看客观方面,你杀人没有,你怎么杀的?念咒语在现代社会叫不叫杀人,不叫,我们得看有没有杀人行为跟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方面,当然还有一个方面叫客体,看客体有没有侵犯生命权,如果根本没有侵犯生命权那构不成犯罪,那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要件有几个问题解决不爽,哪几个问题:
我们用常识来判断
一个12岁的小孩儿来攻击你,你能不能对她进行正当防卫?
可以。但是四要件解决不了,四要件说这个边没了,既然这个边没了,这还叫不叫犯罪行为?不叫。不能正当防卫,只能干嘛呢,紧急避险。但是阶层论就能够很容易的解决这个问题。
阶层论:我在本书也给同学们清晰的指明:
第一级台阶叫构成要件
第二级台阶叫违法性
第三级台阶叫有责性
上了三个台阶插上一杆旗子,犯罪成立。
任何一个台阶没有走完,都导致它根本上就不是犯罪。
所以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构成要件,还包括客观构成要件。
昆山龙哥案,于海龙把宝马龙捅死了,构成要件上,构不构成杀人罪,符合。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杀人行为,对吧,构成要件符合,第一个台阶走上去了,那就进入到第二个台阶,一个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天然推定具备违法性,所以在违法性上关键是从反面来看有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看他有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我们发现于海龙这个案件属于什么呢?正当防卫。所以第二级台阶走完没有?没走完,那他就不是犯罪。
年的于欢辱母杀人案,在这个案件中,第一个台阶走完没有,叫不叫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叫。那么第二个台阶,属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现在司法机关认为于欢不属于正当防卫吧,那他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一旦具有违法性就推定它具有有责性,所以在有责性上也是从反面来看有没有责任阻却事由。他是不是精神病人啊?有没有责任年龄啊?有没有法律认识的错误啊?有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责任免除事由啊?我们发现都没有,所以法院最后认为他构不构成犯罪?构成。法院最后认为他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宽处理。
属于防卫过当,那三个旗子都插上那就成立了这个犯罪。
好,还是回到我们的补丁程序
第一个补丁正当防卫
第二个补丁共同犯罪
还是用常识加以判断,一个13岁的小孩跟一个18岁的人两人一起去实施性侵,13岁不构成犯罪,对吧,18岁构成强奸吧,对吧,但我们的常识告诉我们,18岁这个人应该理解成普通型强奸,还是轮奸?普通型强奸是3-10年,轮奸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你的常识认为,18岁这个人定他什么?普通型强奸,还是轮奸?轮奸。但是很明显,四要件解决不了,因为四要件是平面结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13岁这个小孩这个边瘫掉了,因此它是一人犯罪还是两人犯罪?一人犯罪。
但是根据我们刚才的阶层论,这两个人在构成要件层面上,是不是共同在强奸,在违法层面上是不是共同在实施违法行为,那么我们关于共犯论大陆法系最标准的谚语就是违法是连带的,而责任是个别的,所以你们两个人在强奸的违法行为上是一个共同犯罪,但是他在第三个台阶上出现了责任阻却事由,所以他不构成犯罪,但是你依然构成犯罪,而且属于轮奸。
按照三层次递进式结构,“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只要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上(两者可以统称为不法)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就可认定为共同犯罪,故两人仍成立共同犯罪(轮奸),只是13岁的人由于没有达到责任能力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当然,我们会发现这个阶层论也完美的解释了这个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攻击能不能正当防卫的问题。精神病人攻击你,他是不是一个违法行为?是,只是出现了责任阻却,所以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第三个补丁客体问题
其实你会发现四要件说的客体,他其实就是我们所讲的法益侵害吧,因为任何行为都要侵犯法益,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个法益就放在这个解释学中,还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如果一个行为如果没有侵犯法益,那他是不是犯罪?那他就不可能是犯罪。当然,如果侵犯了法益,就一定是犯罪吗?不是,因为伦理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所以大家打上这三个补丁就可以了。
当然在考试中最重要的补丁就是2个,一个是正当防卫,一个是共同犯罪。但是我还是要提醒大家,如果你不想打补丁,也没太大关系,因为除了年,其他年份所有的考题用四要件或者三阶层都可以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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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A没问题,显然考的是阶层论。
当然如果他说如果认为责任能力和责任年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那么这两个人成不成立共犯?那就不成立共犯了。
D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片面共犯是犯罪意图单向交流,而非双向交流。
年也考过类似的题目,如果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考虑攻击者的精神状态的话,则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认为需要考虑的话,那成不成立正当防卫呢?不成立
所以我们考试的时候,它是一种兼容并蓄的考法,因为我们需要意识到,到今天,广大司法人员依然运用的是四要件,我们的法考永远不能够和本科的教学相脱轨。
有两个国家都是三阶层的代表性国家,都走向了法西斯专政,一个是德国,一个是日本。所以犯罪构成理论跟人权保障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它只是一项技术,用德国法学家的观点来说,它说技术主义法学就像一个妓女一样,人尽可夫。领导想干嘛就干嘛,因为你是技术主义者嘛。
以后学习共犯论时,会发现阶层论有助于同学们掌握问题。
如果对三阶层不抵触的话,就按照三阶层吧。
二阶层:就是三阶层的简化
它把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合并了,构成要件就是所谓的积极不法
违法阻却就是所谓的消极不法,叫做不法有责二阶层
任何理论都是有缺陷的。二阶层会导致大量的题目做不出。
三、构成要件及其分类
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理论第一个层次的内容,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类型,为了成立犯罪,首先需要符合构成要件。
在故意杀人罪中,故意杀害他人就是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本身就有证明责任的推定机能,行为一旦符合构成要件,就可推定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
任何一种事实,他都会有价值判断的,(价值判断:周岁是生日当天还是次日,次日),所以任何一种构成要件理论它有主管有客观,既有原则又有例外,既有事实又有规范
1.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这个分类还是蛮重要的)
基本的构成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你是故意的,在客观上要杀,还都把人给杀死,杀和死还得具备因果关系,这个叫基本构成要件。
修正的构成要件:如果张三去杀人,你给了张三一把刀,你说用这把刀去杀吧,结果张三提着这把刀,把人给杀死了,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你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你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你不构成。因为你没有杀人行为,但我们发现刑法总则是不是有共同犯罪的条款啊,总则就把分则这个条款给干嘛了呢,给修改了,这个就叫做修正的构成要件。
张三杀人,但是没杀死,他以为死了,但最后发现没死,王者归来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中如果按照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他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因为他没杀死。但是刑法总则有一个什么规定,有一个未遂的规定,那未遂是不是把分则这个条款又给修改了,这个就叫做修正构成要件。换言之,修正构成要件就是总则对分则的修正。
2.封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性的构成要件
封闭的构成要件:司法官员是不需要进行填补的
开放性的构成要件:需要进行填补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叫危险方法?那显然法官是要去填补,是要做价值判断的。
3.积极的构成要件与消极的构成要件
积极的构成要件就是入罪条件,消极的构成要件是出罪要件。
四、构成要件要素(简称“构成要素”)
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一个是大概念,一个是小概念,构成要素是组成构成要件的一些要素
1.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结果、行为状态、因果关系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故意、构成要件过失、目的和动机
特别提醒各位注意,这里主体属于客观构成要件的,我们把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已经放到责任有责性中去讨论了,所以,单纯的行为主体就变成了一种客观的构成要素。
2.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
区分的关键就是看司法工作人员要不要进行价值判断
如果司法官员不需要做价值判断,那么它就是描述性的,用感觉就可以感觉出来
如果要是做价值判断的话,那显然就是规范性的
比如说我是个人,大家觉得有没有价值判断?没有。一眼就瞅出我是个人不是头猪,对吧。但是我说我是个好人,我说我是个人渣,大家觉得有没有价值判断?有。问题是在刑法中有大量的需要做价值判断的,这个就叫做规范性价值判断。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包括三类:社会评价要素、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法律的评价要素
①社会评价要素:例如淫秽物品、猥亵
最典型的是具有社会评价的要素,你比如说什么叫淫秽物品,什么叫猥亵,这些都叫价值判断。
一个东西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是取决于你的个人判断,还是取决于一般人的价值判断?一般人的价值判断,它是有价值观的。
②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例如足以导致火车颠覆、毁坏
年就曾经考过,在高速公路上扔钉子,构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有一个入罪条件,足以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各位觉得再高速公路上扔钉子有没有这个危险?这是常识嘛,高速公路撒钉子,有可能翻车,那么危险,速度那么快,你的这个车胎突然就爆了,有没有可能翻车?当然有可能了,所以当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所以这是一个经验法则的评价。很多时候你发现经验法则的判断要找谁啊?找专家做什么呢?做鉴定,最后专家说,放一根钉子火车就翻车,那是资本主义腐朽的铁路制度,对吧,我们的铁路是不可能翻车的,那么优越的铁路,放8根钉子都不会翻车,28个专家都签字,不会翻车。那就结论是不会翻车,所以这是具有经验法则的评价。
③法律的评价要素:例如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是司法工作人员,这些都是法律评价要素。以后我们会反复的运用这些概念。那这里面大家首先要搞懂这一点,刑法一定是有价值观的,采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
3.成文的构成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素
就看这个构成要素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表现出来
如果一种犯罪需要这个构成要素,但是法律却没有说,那它就是不成文的,但如果法律如果表明了,那它就是成文的。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
所有的占有型的财产犯罪,都需要非法占有。
但是除了侵占和职务侵占写了非法占有,其他所有的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都没有写占有,抢劫、盗窃、诈骗没有写占有,连敲诈也没有写占有,但它需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那这就是一个不成文的构成要素。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规范性要素和描述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它这个判断标准是有一定的模糊性,之前我们讲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明确性,但这个明确性是绝对明确还是相对明确?相对明确。因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它本身就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司法官员运用价值判断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