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评论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四大问题

小编说:原文写于年,后有修改。记得当年某教授写了篇司法改革的五大隐忧,这四大问题与之有所呼应。两年过后,司改轻舟似已过万重山。隐忧也好,问题也罢,是否杞人忧天,仍有待实践的检验。

对于当代中国司法而言,改革应不再是一个需要过多讨论的自然命题。不走这条路,法院很难像法院,法官很难像法官。所以,我们其实并没有多少理由抵触甚至反对改革。不仅如此,依笔者个人的观察,今日改革之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年改革停滞甚至倒退造成的,改革的最佳时机可能已经失去,改革的成本可能更加高昂,更需要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促进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改是自然的,怎么改以及改什么,则大有学问,且还存悬念。与不改革相比,假改革、乱改革,为改革而改革,危害更甚。笔者以为,要让司法改革真正有前景,有必要在增强改革的专业性、统筹性、开放性、可预期性上狠下功夫,下狠功夫。

第一,在增强改革的专业性上下功夫。法官的专业化是法官职业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对这样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进行改革,改革本身的专业性不言而喻。当前,尽管改革的顶层设计框架已基本形成,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但依笔者的观察,本轮司法改革仍存准备不足尤其是技术准备不足的隐忧,改革本身的专业性还有待提升。由于理论研究似没有为改革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亦或改革尚没有充分吸收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加之似没有充分吸取前几轮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现在讨论的有些问题颇有雾里看花,似是而非的感觉。如司法责任制的牛鼻子功能到底是什么?法官员额到底该如何科学测算?以案定员的提法是否科学?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功能如何定位?遴选对象是在职在编的法官?还是拟任法官?亦或法学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又如谁是主审法官?细观年披露的四五改革纲要有关规定及随后颁布的修订意见,短短几月之内有关表述就存明显差异,显见有关改革举措的论证可能不够充分。此外,有些改革举措不仅没有达到凝聚改革共识的目标,反而起到了分化队伍的反效果,造成人心不稳,动力不足,如员额制改革。笔者以为急需以专业的精神作出专业的判断。尤其要化解改革可能面临的僵局,必须做好改革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让具体方案更具专业性,更有可操作性,确保呈现到决策者面前的改革实施方案的专业性不打折扣。

第二,在增强改革的统筹性上下功夫。改革涉及面如此之广,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做到一刀切,必须要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关联性、系统性有充分的评估。上一轮改革试点的经验表明,必须要对改革投入更多的资源,必须强化周边相关制度的配套,这些都需要通过强化对改革的领导,加强统筹,自上而下地逐步予以解决。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利益关系的触及将越来越深,阻力将越来越大,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抓好统筹来予以化解,解决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等问题。笔者以为,当前要优先解决力量统筹的问题,也就是改革执行主体的问题。力量统筹这一问题解决不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进度统筹缺乏立足点和着力点。如果执行力量过于分散,不仅导致专业性难以保障,而且难以为改革调配更充沛的资源,使全面改革存在异化为部门改革、关门改革的风险。画地为牢,关起门搞改革的做法,显然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化解各种矛盾。

对于司改政策、方案,也亟需加大统筹力度。如对于未入额法官的出路问题,如果能够抓好统筹协调,完全可以在大法治的框架下通过做大法治队伍这块大蛋糕给未入额法官提供更多样化的选择,形成内外循环与上下循环的良性机制。比如,三中、四中全会都提出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能不能在自愿的前提下以挂职锻炼的方式,安排一部分未入额法官担任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将来法官员额空出来后,再优先将他们转为法官,这也契合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即便转为法官助理,能不能不就地转任,能不能提供到上级法院担任法官助理的机会?此外,上级法院一般法官素质整体较高,人才相对较为集中,在本级法院进入不了法官职务序列,可不可以先到基层法院先担任初任法官或者候任法官?同样,可不可以给下级法院优秀的法官提供参与上级法院改革的机会?归根结底,改革需要在统筹改革上多下功夫,局限于一地一个院落的改革,关起门来搞改革、搞小圈子改革、部门改革是没有出路的。

第三,在增强改革的可预期性上下功夫。改革的本质是利益调整,改革必然会创造新的利益,也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改革长远来看是增量改革,是做加法;短期来看则是减量改革,是做减法,因为只有先“减”才可能有“加”,只有“减量”才能“提质”,才可能“强保障”。如果改革在短期内可能会使利益受损,但从长期看,可预期利益远大于改革所付出的代价,改革就应让人觉得有希望、有奔头。由于改革的技术方案还没有到位,可预期利益还不够清晰,这是当下司法改革阻力不小、信心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改革引发的焦虑可能指向的并不是改革本身,而是改革如何“落地”、如何推行的问题。这些年,通过较大规模地增编、招录,一大批受过良好法学教育、拥有较高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年轻人成为办案一线的生力军。对他们而言,改革的不确定性其实是最大的,他们也成了辞职下海的主力军。笔者以为,这一群体虽然年轻,但已是法院的“老人”,应按照“老人老办法”,妥善照顾好他们的利益关切。关键的问题是协调好预期利益与既得利益的关系。同时,要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增量改革上,有必要在技术研究、技术设计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更多的资源,丰富制度的多元设计,尽可能回应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提供多元选择,努力实现技术设计与顶层设计的无缝对接,不断创造培养出新的利益。比如根据职位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进一步划分法官职位,分别确定初任法官、主审法官等不同类别法官的员额比例,以确保年轻法官在法官员额中的适当位置。也可以设立候任法官职位,暂时进不了员额,但也不必转为法官助理,而是留在法官职务序列内,协助员额制法官办理各种审判事务,一旦有法官员额出缺,即可转为员额制法官。关键的问题是要形成稳定的法官职业发展预期,让法官的职责定位、职位晋升、职业保障等更清晰化、刚性化,使改革的可预期利益更为明确,更具吸引力,这样才能通过改革留住人才,使改革的最终成果也终将为今天法院的年轻人所享有。

第四,在增强改革的开放性上下功夫。找不准问题,掌握不了真数据、真情况,人云亦云,这是改革的大敌。要做真改革,必须要有真调实研。而要做真调实研,又必须在增强改革的开放性上下功夫。当前司法改革是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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