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不断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日益壮大、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为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维护海外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存在总量偏小、质量不高、经验不足等问题,不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和日益多元化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4月17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协商议政。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题发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这要求我们进一步做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一、充分认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明确工作方向和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只有熟悉规则、遵守规则,进而融入规则、运用规则,才可能高质量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家国情怀、专业素养过硬、能破实践难题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需要把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的历史进程中,进一步提高其重要性认识,突破行业发展视角,重新定位涉外法律服务在国家战略实施、对外交往、经贸往来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其作为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答题,加强统筹规划、持续扎实推进。建议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明确有关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同时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二、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统筹规划、整体设计。要充分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创新体制机制,体现规律特点,顶层设计、高位推动、协同实施。可以考虑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深入研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特点,统一规划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加强实践能力训练,明确目标管理方法,为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提供组织保障。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机制,也不能简单套用对国内法律人才的办法,需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三、坚持远近结合,扎实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善作善成、久久为功。当前,需要打通有关机构现有人才交流、共享渠道,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专精、外语娴熟、经验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国家队”。改革政府部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选拔、聘用、激励机制,在政府有关部门汇集一批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服务行业政策,规范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推动涉外律师队伍发展。按照国际组织雇员选拔标准培养一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建立国际组织后备人才数据库、国际组织岗位需求信息库,做好供需对接。长远看,关键还是要建立实践导向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学科体系,提升国际法学学科地位,完善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特别要注重实践训练,加强有关机构与学校联合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鼓励在学中干、在干中学。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网络议政讨论和相关调研情况综述:将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部署予以全面推进
此次双周协商座谈会是在特殊时期组织召开,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及时调整工作方案,采用征集书面材料、召开视频会议、个别听取意见建议、提前开通网络议政群等方式,为委员建言资政做好服务。线下,共收集到7大类68份20余万字的材料;线上,34个界别名委员提出条共8万余字的意见建议,各有关部门也为我们筹备开好这次会议提供了有力支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法治工作快速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维护我国公民和企业海外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呈现队伍“小”、人才“少”、分布“散”、市场“乱”的特点。
调研中,委员们反映,这些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对于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对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体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培养、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存在体制机制障碍。
委员们认为,应当从国家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明确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战略资源,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部署予以全面推进。建议党中央针对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出台专门文件,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建立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牵头,中组部、外交部、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贸促会等部门参与的涉外法治人才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建立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资源统筹、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三、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涉外法律工作职业共同体,探索打通涉外法律服务行业与政府机构、高校之间的职业壁垒。
四、根据实际需要,从涉外律师、政府涉外法治干部、国际组织人才、专家学者等方面,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工作体系化建设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香港)院长王贵国(视频连线):加大力度深入研究现有的国际秩序
我从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主要特点和我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三个方面作发言。
一、当今国际法律秩序系建基于欧洲30年战争后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年)的制度之上。威斯特伐利亚制度首次承认由不同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存在。国际社会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主权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二是条约必须信守,三是和平解决争端。
尽管年后大小战争仍不断发生(包括两次世界大战在内),但威斯特伐利亚制度的原则仍得以延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国际秩序为有史以来机构设置最全面、参与者最广泛和国际、国内法律相互渗透最深入者。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秩序的建立、发展均由于重大国际事件的发生,如战争、传染病大流行等。
二、当代国际秩序的特点是由国家主导的多边国际组织和众多区域性组织、多边条约、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形成一个相当完善的国际法律秩序。这些国际组织通过互派观察员参与对方的活动,在规范方面相互援引、实践上相互借鉴,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国际规则网络。这个国际规则网络的特点是国际规则进入内国法,直接对主权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构成影响。其另一特点是商业和非商业实体、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国际事务,成为国际法上的权利载体。
三、建议加大力度深入研究现有的国际秩序,特别是其具体运作方式、所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则的解释等;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依托,渐次形成合作的国际机制;通过增加合作内容、模式和方法的方式,融入现有国际法律秩序;以中华传统文化为基础,搭建符合东方文明的合作框架;抓住历史机遇,以包容礼让的心态,以推介事实经验为切入点,首先进入某些方面的全球治理主导地位。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高燕:加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
我谈一下对加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的认识:
一、涉外仲裁人才队伍与市场需求不匹配。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生产要素进一步在世界范围流动,国际商事争端逐年增多,国际仲裁市场需求日益趋涨。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约5万人的仲裁从业队伍,但与庞大的市场需求相比,依然面临“双缺”状态:既缺少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又缺乏拥有扎实外语功底、过硬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国际仲裁领域一锤定音式人才更加匮乏。人才匮乏是案件流失境外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打造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加强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刻不容缓。
二、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受三大因素制约。近年来,我国仲裁事业获得了较快发展,但与其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要求相比,人才队伍建设仍受培养渠道不系统、体制机制不健全、法治环境不完善等因素制约。
三、继续深化改革,破解人才匮乏难题。短期来看急事先办,商务部、贸促会等部门继续向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机构输送人才;依托贸仲委等国际化程度高的仲裁机构开展高端培训;良性引导企业选择中国机构和专家;由商务部、贸促会等实务部门与高校联合打造顶级智库;加强国际法一级学科建设,开设仲裁、国际贸易等交叉课程,通过供给侧改革培养人才。中期来看夯实队伍,按照中央顶层设计,发挥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新平台作用;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专门仲裁机构;抓好贸仲委、海仲委等领头羊,打造国际品牌;发挥贸促会驻外代表处非外交身份优势,加大人员交流力度,以国际化平台历练队伍。长期来看久久为功,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出发,加强统筹规划,可由依法治国办牵头抓总,继续推动仲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推动仲裁法修改等法律法规配套工作;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在自贸区引入境外仲裁机构;进一步加大司法支持力度,破解执行难题,以完善的仲裁制度环境吸引人才。
全国政协委员、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张海文:加强涉外海洋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素质涉外海洋法律“国家队”人才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争夺制度性权利和话语权是海洋领域斗争的最新形态。深海、极地、外空和网络是新时期四大战略新疆域。
二、需培养什么样的涉外海洋法律“国家队”
我的体会是至少应具备以下方面基本素质:一是政治素质高,要拥有家国情怀;二是专业素养深厚,应受过系统性的专业学习;三是知识面广,拥有丰富的跨领域跨学科知识;四是实战应急能力强。
三、建议
基于急用先行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以应急性解决“卡脖子”问题和尽快补齐短板为目标,建议如下:一是战略规划与年度性推进相结合;二是设立国家专项,有针对性解决“卡脖子”问题;三是完善“走出去”“引进来”相关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视频连线):加强涉外金融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近年来,随着金融对外开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涉外金融业务快速增长。许多业务中,外方占主导地位,不仅倾向于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或境外法律,而且还要求境外管辖。在尊重经济主体对法律适用的自主选择权的同时,我们更希望能选择中国的法院或仲裁管辖。当前,我国缺乏精通国际金融规则、境外金融法律,能够熟练运用国际惯例和境外法律解决涉外金融纠纷的司法人才。要缓解上述人才缺口,从长远来看要靠培养,而短期看主要靠制度创新,靠引进和带动,打破涉外金融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业的壁垒。为此,建议:
一、加快引进境外有影响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一方面,借鉴迪拜、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做法,通过聘用制、任期制等灵活方式,吸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境外法官、法律专家作为审判机构的法官或陪审员,专职处理适用境外法律和国际惯例的涉外案件。可考虑在国际商事活跃的上海临港等地,试点法治试验区。另一方面,可在金融领域试点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放松外国律师在国内的执业限制,允许外国知名律师在中国注册为“外国执业律师”,并允许中国律师事务所聘用后直接代理外方或涉外金融法律服务。
二、加大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间的人才交流力度,培养“法律+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建议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对有影响力的金融律师、金融法务人员等市场人才,可以以挂职形式任法官(挂职任法官需突破《法官法》法官不得兼职的规定);对于挂职型法官,建议简化其任免程序,免除法官遴选考试,不占员额指标。对金融监管部门、政府机关中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才,可以以任职、挂职等方式与司法人员双向交流。
此外,建议针对上海临港国际商事(包括涉外金融)审判组织单设境外培训与交流费用,有计划地组织有潜力的法官到境外进行半年以上的中期学习,熟悉境外法律和普通法系审判规则,提高涉外金融案件的审判质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完善法学学科体系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我国急需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急需培养一大批具有家国情怀和世界眼光、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显得特别重要。为此,建议:
一、完善法学学科体系,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建议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在高校设置国际法学本科专业,设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打造汇聚高素质国际法教师和专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平台。
二、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在夯实法科学生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法治人才;建立健全“法学+”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机制;探索“国内+海外”中外合作培养机制,拓宽与世界上高水平大学合作交流渠道。
三、强化涉外法律实践教学。建立政法院校与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政法部门和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地持续支持我国大学生和研究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践。
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在职培训。采取得力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分门别类地对法律服务队伍开展涉外法律和国际法培训,提升其涉外法治意识、国际法治意识,提升其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对外法律培训力度。立足长远,针对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务人员、立法执法司法官员,适度开展中国法和国际法教育与培训,培养知华、亲华、友华的法界朋友,不断扩大我国在世界法学法律界的朋友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进:加强企业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近几年,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引领下,我国企业以雄厚的资本能量,纷纷走出国门寻求合作。但部分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也遭遇了法律准入、合规经营、产品质量、规范标准等方面的重大纠纷和损失。
从我们“走出去”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中国企业缺乏合规意识,不熟悉不理解海外规范标准,企业内法律人才不足,高价长期依赖外国律师;二是中国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特别是业务接洽方面,还存在着“我方人员谈业务,外方律师谈规则”的现象;三是我国企业的律师通常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