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青司公告()3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现将青海省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年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青海省除西宁市四个区(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以外的所辖41个县(市、区、行委)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参加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合格成绩在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年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直接确认参加年主观题考试。
(四)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汉文或者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在青海省选择汉文或藏文试卷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使用同一语言文字试卷参加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
二、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28日0时至8月12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