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目标混乱
制度的好坏并不完全取决于制度构成要素的一致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的设计目标。在世界所有的法律体系中,美国和澳大利亚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就是培养法律人才,主要是律师,法官也是从律师中选拔的,而德国主要是培养法官。他们明确的立场使他们在培训法律专业人员方面领先于中国,而中国没有明确的指导方针,目标定位的模糊使得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是人只能是具有一定法学知识的初级人才,一旦进入检察院,这类人才就无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开展独立的司法活动,或者在评估司法活动时失去公正性,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办事效律和公信力,使得法律职业培训的过程过于延长,当然,这也是人才培养目标混乱,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函待改进。
知识结构单一
现代社会出现了许多大量交叉,包容性的法律问题,没有任何一个法律人才能够正确和全面地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强调要培养多方面的法律人才,这意味着他们不仅要有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有经济、自然科学和人文方面的知识,才能解决社会中的复杂问题,而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中涉及国际贸易、心理学、社会学等几乎没有,尤其是全球性的法律知识的匾乏极大的制约了我国更好地融入全球化进程的步伐。从所开设的课程和对学生的实际培养来看,不少高校的课程结构缺少实质性的创新,无非是在传统的14门核心课程之外点缀了一些与经济学哲学、社会学等有关的选修课而已,法律课程没有与其他相关课程有机地、合理地结合起来,这导致了法律学生的知识结构出现问题,一方面,是理论训练的缺乏,另一方面,对其他学科知识了解不多。
除了专业与法学专业不同外,他们的文化素质与法学专业学生相同,只是他们在本科学习后接受的教育几乎为零。不可能有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总体上看,中国的法律硕士依存、依赖并附设于固有法学教育体系中,中国的法律硕士的设计借鉴了美国的新型教育模式,但是,从总体上看,在制度设计和人员配置,包括课程设计等方面,中国的法律硕士与原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没有根本性区别。此外,短期的基础法律培训与原来的本科课程没有很好的衔接,这不仅不符合社会的需要,而且还导致了一些资源的浪费。
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脱节
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将学生限制在教室内、书本上,没有调查研究,不关心时事话题,过分理想化。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法陈旧,在教学方式上仍然是讲授式教学,过于注重课本上的纯理论知识的系统讲解,这种简单陈述法律条文的办法,使学生了解不到认定过程,长久下来,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遇到问题也不能妥善解决,不符合社会的需要。在教学师资方面也存在问题,教师的知识结构没有得到发展,所以他们没有很强的实践背景,而且大多数没有实践经验。
虽然有的学校己经在尝试引进诊所式教学方法,但这与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体系和考试评估机制不相匹配,而且这种引进只是局部的不是全部,是分支不是主流,不能够广泛地开展,有的学校还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但是起步艰难,很少能代理到案子,这种本能够培养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有效机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是常规性的机制而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制度平台的缺失是导致实践能力不足的一个体制原因。
司法考试制度不完善
年中国建立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得到了法律职业界内外的一致好评,这项确保法律执业质量的举措被视为司法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但是,它在十年的社会考验面前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在我国,允许所有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这就导致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此外,一旦你通过了法律考试,你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进入法律界,这与法律研究无关,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不能够进入公检法队伍,对此我们应该借鉴日本的法律教育,司法考试既是法律专业水平的鉴定,也是公务员遴选的标准。